1. 首页
  2. > 海外移民投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心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心得20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刑法134条(重大责任事故罪)进行了重大修改


先来看一下刑法修正条文对照情况


Before


After刑法修正案(十一)


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一、看表面上的变化


本次修正案,做了两处实质修订:


1、在现有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原只有一种情形(“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基础上,增加了一种情形,即“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就会构成此罪。


2、新增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类似于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基础上新增的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目前尚不清楚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具体在学理上叫什么罪名,为了行文方便,笔者姑且叫它“冒险生产作业罪”吧。


二、看实质上的变化


1、本次修正案,对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做出了重大修正。最大的莫过于增加了一个罪名“冒险生产作业罪”,这是一个完全的新罪名。我们知道,从“交通肇事罪”的有事故结果才会构成犯罪,发展出只要有危险行为(例如醉酒、超速驾驶等)就会构成犯罪的“危险驾驶罪”(2011年的刑法修正案八)。用法律术语说,就是由原有的结果犯一种犯罪、增加了一种行为犯(现实危险犯)这第二种犯罪。


只有存在结果的情况下才会构成犯罪,跟只需要有违法行为(不看是否有结果)即会构成犯罪,这两种犯罪构成存在着巨大差异。


我们通过一个案例体会一下差别。这也是笔者最近给一家化工企业提供年度专题法律培训时采用的一个经典案例。


这是刑法修正案(十一)之前的法院判决结果。问题:如果这个案例发生在明年3月1日之后、这一堆人仅仅是bypass了安全连锁且并未发生事故,请问,这些人会触犯犯罪吗?


笔者的观点是,这帮人关闭了化工反应装置的安全联锁装置,显然就是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中的“关闭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防护设备、设施”。


这里有一个法律解释的问题,即如何理解“防护设备设施”,有人认为,安全技术管理上有两个概念:安全装置、防护装置。此案的连锁显然是“安全装置”不属于“防护装置”,的确,从安全技术的角度理解这是对的。但从法律解释的角度来讲,此法条中的“防护”一定也包括了“安全装置”的概念,不相信的读者,我们可以看后续的判例,以及看将来司法解释的更新。


通过本案,我相信大家已经体会到新增“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所带来的刑事法律风险。


用安全人的话来说:本条生效后,我们每个从事生产的、生产管理的人员都会“暴露”在这个刑事风险之下。


2、本次修正案我们不容忽略的另一个重大变化: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原有一种情形基础上,增加了一种情形。我个人觉得,这比增加一个新罪名“冒险生产作业罪”的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更为重要。是极其需要生产经营单位引起高度高度高度重视的!!!


我的理由很简单:实践中判处“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非常非常困难,我们先看一下数据:2016-2020年全国共判处“重大责任事故罪”6948起,同期判处的“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呢?仅有6起,跟“重大责任事故罪”比不到其1‰。理论上,这个罪名几乎就是一个死掉的、休眠的罪名。为什么这个罪名那么难判呢?除了违法行为跟事故结果难以证明因果关系之外,最为重要的是,很难证明“强令他人”这个法律上的构成要件。


为何要高度高度高度重视一百三十条第二款新增的“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呢?因为它不再需要证明嫌犯存在“强令他人”的行为,仅需证明“明知存在事故隐患”、“还继续组织作业”即可。


毫无疑问,企业运营中,普遍存在大家“明知存在事故隐患”,但仍然继续开工生产的情形。以后这种情形,只要“再”具备以下两个情形:1)这个隐患被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级别的(目前各高危行业、甚至工贸行业的重大事故隐患原安监总局已经公布了清单,很容易认定)。例如EHS俱乐部公众号的这篇文章《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标准全方位解读,小白都能能看得懂》;2)发生了死亡事故、或者造成的财产损失超过100万元,即可判处5-15年的徒刑。


这是非常非常恐怖的!!!


作为专业搞安全生产的人很清楚,一般的事故隐患,很难导致死亡事故,更难导致群死群伤事故。一旦发生群死群伤事故,必然存在着“重大事故隐患”,因此,我基本可以断定,今后,凡发生死亡3人以上的事故(3人以下的事故我还不敢轻下结论,尚需评估),必然会有人被判处“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必然会有人被判处5-15年的徒刑,也就是说,判10年以上会非常常见。


三、可以预见的未来


1、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追究刑责判处10年以上刑罚的会比比皆是。目前一般3年以下且一部分是缓刑、最高不超过7年。


原因很简单,判处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的案例,将从目前全国年均不到1起,几何指数上升。


以下是目前法院判例情况


年度


重大责任事故罪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比率


2020


1274




2




2019


1560




4




2018


1467




0




2017


1394




0




2016


1253




0




sum


6948




6




0.09%




2、一不小心就会触犯刑法。


不信看看跟重大责任事故罪完全相同的一个犯罪:交通肇事罪(当然,重大责任事故的复杂程度远远高于交通肇事)数据。


年度


交通肇事罪




危险驾驶罪




比率


2020


41694




214417




19%


2019


66460




281039




24%


2018


67858




217305




31%


2017


71824




179143




40%


2016


68983




156593




44%


sum


316819




1048497




30%




3:10




交通肇事年均6万起,危险驾驶罪呢?年均20万起——这要是在2011年之前,危险驾驶罪可还是0呢。


新罪名“冒险生产作业罪”将来每年会有多少呢?笔者不敢揣测,但按照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这3:10的比例来看,应不会低于5000起。从0到5000,想想吧!




最后,


笔者曾于2020年6月28日发过一篇文章《刑罚修正案(十一)真会大大提高安全员的刑事风险吗?尘埃落定了!》,当时修正案条文并未披露(未纰漏新增的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笔者当时即妄下结论,以为媒体没有披露的就是捕风捉影的,形成了这篇谬以千里的文章。我非常担心误导当时的读者,是以在修正案正式通过后,赶出了本文,补正我的错误。也在此向之前的读者致歉。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