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海外移民投资 >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单笔金额指(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

在银行信贷业务管理中,部分银行尤其是中小银行,在贷款发放后往往因为客户经理疏于管理,造成银行信贷资金被企业挪用,信贷资金的实际用途与借款合同约定的用途不一致,部分中小金融机构往往因信贷资金支付管理与控制不到位而被监管部门处罚,那么银行未按规定进行信贷资金支付管理与控制的主要表现形式都有哪些呢?违反了监管部门哪些依据?监管部门进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标准又是什么呢?今天和大家做详细解答,希望对基层信贷客户有所帮助,进而提升业务能力水平。



一、客户经理未按规定进行贷款资金支付管理与控制违规业务主要表现形式


经查阅原银监会和银保监会近几年公开的行政处罚案例中,我们发现在日常的信贷业务办理中银行未按规定进行贷款资金支付管理与控制违规业务点主要表现在以下九个方面:


(1)在发放贷款前没有确认借款人是否满足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2)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3)固定资产贷款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5%或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资金支付,没有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4)没有合理约定贷款资金支付方式及贷款人受托支付的金额标准;(5)与借款人新建立信贷业务关系且借款人信用状况一般、支付对象明确且单笔支付金额较大的流动资金贷款没有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6)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贷款发放前没有审核借款人提供的相关交易资料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条件;(7)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没有要求借款人定期汇总报告贷款资金支付情况,并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8) 固定资产贷款发放和支付过程中,没有确认与拟发放贷款同比例的项目资本金足额到位,并与贷款配套使用;(9)在贷款发放和支付过程中,借款人出现信用状况下降、主营业务盈利能力不强、贷款资金使用出现异常、项目进度落后于资金使用进度、违反合同约定情况的,贷款人没有与借款人协商补充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或根据合同约定变更贷款支付方式、停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



二、监管部门对相关违规问题的定性依据


对相关违规问题的定性依据方面,监管部门有严格的规定,银保监会主要引用和采用了原银监会制定的“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即《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指引》。那么银行未按规定进行贷款资金支付管理与控制具体违反了哪些规章制度呢?经查阅银保监会“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和近几年公开的行政处罚案例的定性依据可知该违规行为主要违法了《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21条至第29条;《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23条至第29条;《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29条至第34条等。


三、监管部门采取的处罚措施有哪些?


如果银行或者银行客户经理未按规定管控信贷资金用途,给银行造成重大风险隐患和损失,监管部门会根据问题事实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行政处罚,尤其是在近几年“强监管、严问责”大的监管背景下,处罚会更加严重。监管部门可采取的处罚措施和处罚依据如下:


(一)根据《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贷款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经营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采取监管措施:(一)固定资产贷款业务流程有缺陷的;(二)未按本办法要求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的;(三)贷款调查、风险评价未尽职的;(四)未按本办法规定对借款人和项目的经营情况进行持续有效监控的;(五)对借款人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第三十九条规定,“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按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采取监管措施外,还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规定对其进行处罚:(一)受理不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贷款申请并发放贷款的;(二)与借款人串通,违法违规发放固定资产贷款的;(三)超越、变相超越权限或不按规定流程审批贷款的;(四)未按本办法规定签订贷款协议的;(五)与贷款同比例的项目资本金到位前发放贷款的;(六)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贷款资金支付管理与控制的;(七)有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的。”
(二)根据《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贷款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经营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监管措施:(一)流动资金贷款业务流程有缺陷的;(二)未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的;(三)贷款调查、风险评价、贷后管理未尽职的;(四)对借款人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应发现而未发现,或虽发现但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第三十九条规定,“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除按本办法第三十八条采取监管措施外,还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对其进行处罚:(一)以降低信贷条件或超过借款人实际资金需求发放贷款的;(二)未按本办法规定签订借款合同的;(三)与借款人串通违规发放贷款的;(四)放任借款人将流动资金贷款用于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以及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的;(五)超越或变相超越权限审批贷款的;(六)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贷款资金支付管理与控制的;(七)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的其他情形的。”


四、基层客户经理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管理与控制的方法


监管部门对银行进行行政处罚,客户经理往往首当其冲,轻则扣减绩效给予纪律处分,重则开除公职移交司法机关,毕竟客户经理是直接经办人员和直接管理人员,应该采取什么措施加强信贷资金支付管理呢?


1.在合同中要约定明确的贷款用途和信贷资金支付方式,具体为到底是自主支付还是受托支付,如果是受托支付一定要查阅相关账户流水和凭证,加强信贷资金流向监管,严防信贷资金回流借款企业。采用受托支行,如果信贷资金回流借款,则会被监管部门重罚。


2.加强贷后检查频次。只有按规定开展贷款检查,增加检查频次才能确保贷款支付和用途合规,才能及时发现违规问题并进行及时整改。


3.在贷款业务办理中需严格执行监管部门和本行的内部规章制度,严防发生操作风险。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