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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水县房屋买卖税费(建水县二手房在线交易)


首次登记

适用


依法利用国有建设用地建造房屋的,可以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申请主体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申请主体为不动产登记簿或土地权属来源材料记载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申请材料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一、申请人身份证明(个人的提供身份证;企业法人提供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委托的还需要提供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


二、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三、 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


四、房屋已经竣工的材料;


五、房地产调查或者测绘报告(电子/纸质);


六、建筑物区分所有的,确认建筑区划内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材料(电子/纸质);


七、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办理程序


由申请人,准备好上述材料到建水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建水县临安镇仁和路29号一楼)1、2(自建房)、5、6(商品房)号窗口申请并提交上述材料(需要缴税的申请时一并缴纳),窗口受理后会给申请人出具收件单,5天后受让人持收件单(身份证明)到13、14、15号窗口缴费并领取不动产证书。


收费


按用途,以不动产单元按件收取登记费 ,住宅用地80元/件,非住宅用地550元/件,核发一本不动产证书免收证书工本费,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变更登记

适用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因下列情形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一、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


二、不动产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


四、同一权利人名下的不动产分割或者合并的。


申请主体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申请主体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因共有人的姓名、名称发生变化的,可以由发生变更的权利人申请;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由共有人一人或多人申请。


申请材料


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一、申请人身份证明;


二、不动产权属证书;


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的材料,包括:


(一)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二)房屋面积、界址范围发生变化的,除应提交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外,还需提交:①属部分土地收回引起房屋面积、界址变更的,提交人民政府收回决定书;②改建、扩建引起房屋面积、界址变更的,提交规划验收文件和房屋竣工验收文件;③因自然灾害导致部分房屋灭失的,提交部分房屋灭失的材料;④其他面积、界址变更情形的,提交有权机关出具的批准文件。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和土地价款缴纳凭证;


(三)用途发生变化的,提交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土地价款以及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和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土地价款缴纳凭证;


(五)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提交相关部门同意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


(六)共有性质变更的,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协议书或生效法律文书。


办理程序


申请人准备好上述材料到建水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建水县临安镇仁和路29号一楼)1、2(自建房)、5、6(商品房)号窗口申请并提交上述材料,窗口受理后会给申请人出具收件单,5天后申请人持收件单(身份证明)到13、14、15号窗口缴费并领取不动产证书。


收费


变更登记免收登记费,证书工本费按10/件收取。




转移登记

适用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因下列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其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一并转移;房屋所有权转移,其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转移。


一、买卖、互换、赠与的;


二、继承或受遗赠的;


三、作价出资(入股)的;


四、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等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五、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份额变化的;


六、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七、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申请主体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属本上述第2、7项情形的,可以由单方申请。


申请材料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一、申请人身份证明(个人的提供身份证;企业法人提供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委托的还需要提供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


二、不动产权属证书;


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材料,包括:


(一)买卖的,提交买卖合同;互换的,提交互换协议;赠与的,提交赠与合同;


(二)因继承、受遗赠取得的,按照《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1.8.6条的规定提交材料;


(三)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作价出资(入股)协议;


(四)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的材料以及不动产权属转移的材料;


(五)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提交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协议;共有份额变化的,提交份额转移协议;


(六)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分割或合并协议书,或者记载有关分割或合并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实体分割或合并的,还应提交有权部门同意实体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以及分割或合并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七)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八) 已经办理预告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


(九)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还应当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十)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税费缴纳凭证。


办理程序


由转移双方申请人,到建水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建水县临安镇仁和路29号一楼)房屋交易窗口签订房屋转移协议后,连同准备好的上述其它材料一并提交窗口(需要缴税的申请时一并缴纳),窗口受理后会给申请人出具收件单,5天后受让人持收件单(身份证明)到13、14、15号窗口缴费并领取不动产证书。


收费


转移登记按用途以不动产单元为单位按件收取登记费 ,住宅80元/本,非住宅用地550元/本。




注销登记

适用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一、不动产灭失的;


二、权利人放弃权利的;


三、因依法被没收、征收、收回导致不动产权利消灭的;


四、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


申请主体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的主体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或者其他依法享有不动产权利的权利人。


申请材料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一、申请人身份证明;


二、不动产权属证书;


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材料,包括:


(一)不动产灭失的,提交其灭失的材料;


(二)权利人放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权利的书面文件。设有抵押权、地役权或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材料;


(三)依法没收、征收、收回不动产的,提交人民政府生效决定书;


(四)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办理程序


由申请人,准备好上述材料到建水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建水县临安镇仁和路29号一楼)1、2(自建房)、5、6号(商品房)窗口申请并提交上述材料,窗口受理后会给申请人出具收件单,并即时进行注销。


收费


注销登记免收登记费




附:《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1.8.6条

1.8.6 继承、受遗赠的不动产登记


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申请登记的,申请人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的,按《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办理登记。申请人不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可以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8.6.1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


一、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其它身份证明;


二、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的死亡证明,包括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注销户口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其他能够证明被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死亡的材料等;  


三、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 ,包括户口簿、婚姻证明、收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公安机关以及村委会、居委会、被继承人或继承人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其他能够证明相关亲属关系的材料等;


四、放弃继承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在不动产登记机构人员的见证下,签署放弃继承权的声明;


五、继承人已死亡的,代位继承人或转继承人可参照上述材料提供;


六、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享有不动产权利的材料;


七、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有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的,提交其全部遗嘱或者 遗赠扶养协议;


八、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与配偶有夫妻财产约定的,提交书面约定协议。


受理登记前应由全部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共同到不动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继承材料查验。不动产登记机构应重点查验当事人的身份是否属实、当事人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的亲属关系是否属实、被继承人或遗赠人有无其他继承人、被继承人或遗赠人和已经死亡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死亡事实是否属实、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有无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申请继承的遗产是否属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个人所有等,并要求申请人签署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具结书。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是否齐全、是否愿意接受或放弃继承、就不动产继承协议或遗嘱内容及真实性是否有异议、所提交的资料是否真实等内容进行询问,并做好记录,由全部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经查验或询问,符合本规范3.5.1规定的受理条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予以受理。


受理后,不动产登记机构应按照本规范第4章的审核规则进行审核。认为需要进一步核实情况的,可以发函给出具证明材料的单位、被继承人或遗赠人原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的村委会、居委会核实相关情况。


对拟登记的不动产登记事项在不动产登记机构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责编:李红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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