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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税车船税税目(车船税属于地税还是国税)





山东省人民政府决定对《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办法》作如下修改:将第五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二条中的“地方税务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将第十三条修改为:“公安、交通运输、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车船登记管理部门、船舶检验机构和扣缴义务人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协助税务机关建立健全车船税信息管理系统,定期提供车船有关信息,实现车船信息共享。”将附件《山东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中货车、挂车、专用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的年税额分别修改为:36元、18元、36元、3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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