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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部分营销员卖大病保险都会犯错(保险公司业务员误导销售后果)


消费者对于保险往往给予很高的期望,有时候会觉得买一份保险害怕保障不足,就会选择在多家保险公司购买不同的保险,这就好比鸡蛋不会放在同一个篮子里一样,消费者购买多份保险拥有多份保障确实不错,但有时候也会闹出一些纠纷。


如果消费者已经在别家保险公司购买了保险,如果再买保险的时候,业务员没有询问亦或是忘却告知,在保险理赔的时候,保险公司会因此缘由拒赔消费者,这是否合理呢?


女子患癌被拒赔,保险公司:违背原则,法院:荒谬,无类似约定


今天给大家分享一位女子患癌,因在别家保险公司购买保险未告知被拒赔了,当事人愤怒不已,让我们一起来看一下。


01真实案例

在2019年4月份,刘某(化名)在一家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重疾险,保额为20万元。


投保的时候,刘某是在业务员的帮助下完成的,在投保的过程中,保单上载明:您是否曾被保险公司解除合同或在投保、复效时被延期、拒保、附加条件承保?或曾经申请过理赔?近2年内是否曾在其他保险公司投保以死亡或全残或疾病为给付保险条件的人身保险,且累计金额超过50万元,刘某选择为“否”。


2019年9月份,刘某身体不适,便前往医院检查,结果被查出甲状腺结节,在2019年10月份,刘某前往医院复查,病理诊断为甲状腺癌,经过一段时间的住院诊治之后,便办理了出院手续。


刘某出院之后,就整理资料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经过一番核查之后,以未如实告知为由拒赔了刘某。


刘某一怒之下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裁决。


女子患癌被拒赔,保险公司:违背原则,法院:荒谬,无类似约定


02案例分析

保险公司在法庭上辩称,经过我公司的调查,刘某在投保之前已经在别家保险公司投保了多份重疾险,其累计金额约200万元,我公司在其投保的时候已询问过,但是刘某却未如实告知其真实的投保情况,因此对于此次的保险事故,我公司不承担理赔责任。


法院经过审查之后认为,保险公司与刘某争议的焦点为刘某未如实告知是否属于保险法的规定,即在《保险法》第十六条中约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且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的情况。


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的义务,与之相对应的是询问义务,“询问义务“可以是保险公司完成的,也可以是保险公司授权的代理人完成的,经过进一步的深入调查之后,保险代理人并未就相关的事项进行仔细的询问,因此是保险业务员犯错在先,理应承担责任,也就代表保险公司应担负责任。


虽然在《保险法》中约定投保人未如实告知,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法律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但是法律并未限制重复投保多份人身保险的行为,在案涉保险合同中也无类似约定,因此即使刘某未如实告知已有保险险种及险额,保险公司也没有证据来证明其在获知该事由之后,会提高保费或者拒绝承保。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付刘某20万元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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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嗨保理赔观点

保险公司要求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告知其在别家保险公司投保的情况,也是主要为了规避道德风险,如果被保险人在短时间之内投保了多份高额人身保险,确实动机可疑,但是如果消费者在不同家保险公司购买了保险之后,告知了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会按照流程要求被保险人体检或者是提高保费以及拒保。


保险业务员也应该加强培训,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规范自身,切实的为消费者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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