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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建筑业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2021年12月1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提出加大对拖欠中小企业账款的整治力度,聚焦中小企业面临的实际问题。随后在12月30日,工信部印发《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投诉处理暂行办法》,对中小企业就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拖欠款项进行投诉的程序作了进一步明确。


每年春节假期之前,中小企业施工单位不仅面临材料供应商、机械租赁商等合作单位的催款,还要解决农民工工资支付的问题。如果此时还不能从甲方处按时足额地收到款项,那么中小企业肯定是过不好年了。


有鉴于此,各中小企业总会在此时大力加强收款力度。要么磨破嘴皮,晓之以理;要么应酬请客,动之以利;甚至“占领”工地,胁之以威。但最稳妥的办法无疑还是用法律作为谈判的筹码和维权的工具。2020年9月1日起,《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下文简称《支付条例》)正式施行。在实务中,无论是友好谈判还是寻求公力救济,该条例都为中小企业收款提供了不小的助力。


一、如何界定中小企业?


界定中小企业的程序问题,各地规定不同。成都市曾于2016年发布《成都市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申请人按要求提交材料后等待审核认定的结果即可。但2018年7月5日之后,成都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不再办理该项业务,仅发布《中小企业声明函》模板以供参考,因此审核中小企业身份的工作由中小企业的合同相对方承担。实践中,甲方的要求各不相同。除了要求中小企业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部分甲方还会要求提供税务部门或统计部门的证明,或第三方机构的审计报告等资料。



中小企业的身份是适用《支付条例》的前提条件。除了在法律上明确中小企业身份以外,最好在合同中也明确乙方的中小企业身份;如果甲方拒绝,可在催款函、工作联系函等文件中明确中小企业身份,并附上证明材料。


一、如何实现倾斜保护?


《支付条例》第六条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要求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对中小企业的倾斜保护也体现在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这几个方面。


(一)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六十日。


根据《支付条例》第八条规定,在未约定付款期限的情况下,付款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如合同另有约定,则最长不超过六十日。该条属于效力性强制规定,违反该条规定的合同条款无效。需要注意的是,中小企业的回款情况除了取决于付款期限的长短,还取决于付款期限的起算时间。一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付款方式是按节点付款,付款金额的起算时间为应付金额确认之日。因此,除付款期限外,结算期限和过程付款审核的期限也关系着中小企业施工单位能否及时收款。另外,很多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在付款中存在较长的审核流程,监理审一次、甲方项目部审一次、甲方审一次、甲方上级单位再审一次,如果中途甲方相关领导发生变更、章程等管理规定发生变更、内部办公系统发生变更,那最终结算更是遥遥无期。针对此种情形,《支付条例》第十三条明确规定甲方不得以领导变更、内部流程未结束等理由拒绝或迟延付款。中小企业施工单位在履约过程中如遇甲方人员以上述事由拖延付款,可以工作函件、电话录音、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等方式留证。


(二)甲方不得强制使用非现金方式付款。


“现金为王”依然是我国交易环境中的常态,汇票、支票等商业票据的流通性并不理想。不少甲方为了在履行付款义务的同时保证自己的现金流,往往采用非现金方式付款,对乙方的生产经营造成了很多不利影响。根据《支付条例》第十条规定,甲方如采用非现金方式付款,应当在合同中作出明确、合理的约定,且不得利用承兑等票据制度变相延长乙方收款的期限。另外,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合同订立的依据应当是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文件,甲乙双方的履约行为不得背离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因此,即使合同中存在非现金支付条款,但如果该条款在招标、投标文件中均无体现,那么乙方依然可以要求甲方以现金方式付款。


(三)甲方迟延付款应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支付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甲方迟延付款应当承担每日万分之五的利息,如合同另有约定,约定的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2021年12月20日公布的最新1年期LPR为3.85%,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一年期利率为18.25%。可见该条规定的用意在于督促甲方在签约时明确自己的违约责任,乙方在合同谈判中也可将此条作为筹码。


综上,《支付条例》在付款的期限、方式、违约责任方面都对中小企业施工单位进行了倾斜保护,但是合同依然是中小企业的第一道防线,除了政府投资项目不得要求垫资、财政资金项目不得超预算等规定之外,《支付条例》中关于付款方式、期限等事项的规定都以尊重合同约定为前提,强势的甲方还是可以通过有利于自己的合同条款来排除《支付条例》的适用。


二、中小企业如何投诉?


2021年12月31日,工信部发布《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投诉处理暂行办法》(下文简称《投诉办法》)。需要明确的是,不管是《支付条例》还是《投诉本办法》,其中关于投诉、处罚的规定都属于行政性规定,根据《支付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投诉的结果是上级机关、主管部门责令甲方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即使投诉成功,乙方也并不能直接拿回被拖欠的款项,还要看甲方“改正”的情况。


《投诉办法》仅有十九条,将投诉处理流程大致分为投诉、受理、处理、反馈、公示等几个部分。目前工信部已搭建“违约拖欠中小企业款项登记(投诉)平台”,可在注册账号后进行网上投诉,具体操作方法可在平台上下载《用户使用说明书》查看。



《投诉办法》规定中小企业的投诉由省级以上相关部门受理,目前各省的投诉处理机制也在完善过程中。北京、重庆、四川等地已上线升级投诉处理平台。





相关投诉机制的完善虽然不能完全解决拖欠中小企业款项的问题,但无疑增大了中小企业在市场上的话语权,投诉举报只是中小企业与甲方周旋的手段和筹码,中小企业可借此督促甲方订立更平等的合同条件,或出具更有利于中小企业的付款方案。


撰稿:北京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


何利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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