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海外移民投资 >

一般保证责任承担前提担保法解释(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保证的责任方式是指一般保证)

前文学习了保证人未明确约定保证方式的,按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责任,不再按照《担保法》(已废止)规定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而这两种保证方式究竟有什么区别呢,很多朋友可能不太清楚。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的前提是,债权人(借钱给别人的人)需要先向法院起诉债务人(借钱的人)要求还钱,经法院执行后债务人仍无法偿还的。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只要债务人无法偿还到期债务,即到期没有还钱,债权人就可以立即要求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人,而不需要像一般保证责任的保证方式,需要先经过向法院起诉债务人,并经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律程序。请各位朋友根据业务实质以及风险偏好审慎选择适用。


参考法条:


1.《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2.《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