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我公司是2019年4月成立的货代公司,一般纳税人,4月份和5月份均没有销售收入,6月份取得了货运代理收入和货物运输收入,货运运输收入占总收入的60%以上。请问我公司在判定2019年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能否依据6-8月份的销售额占比?
答: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第(一)项第三款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深化增值税改革即问即答(之一)》问题五“某纳税人在2019年4月1日以后设立,但设立后三个月内,仅其中一个月有销售收入,如何判断该纳税人能否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的解答明确,按照现行规定,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按照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计算判断销售额占比。假设某纳税人2019年5月设立,但其5月、7月均无销售额,其6月四项服务销售额为100万,货物销售额为30万元。在该例中,应按照5-7月累计销售情况进行判断,即以100/(100 30)计算。因该纳税人四项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按照规定,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由于你公司属于2019年4月1日之后设立的企业,在判定2019年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应按照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计算判断销售额占比,即4-6月份的销售额占比,而不能依据6-8月份销售额占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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