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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以及好处(重庆一般纳税人税率)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重庆税务总一般局令第43号)规定:“第二条 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标准“纳税人认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以及国家纳税人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下简称“规定标一般准”)的,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税率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税率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好处、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简称“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行好处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纳税人偶然发认定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第三条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以及够提重庆供准纳税人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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