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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判决(陕西省西安市注册会计师名单)


2021年7月30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刊登了《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陕西省地方电力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与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案号:(2021)陕0113民初412号】(下称:《裁定书》)。


《裁定书》披露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陕西省地方电力投资控股公司把陕西鸿英会计事务所公司以及长安银行洋县支行告上了法庭。


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陕西省地方电力投资控股公司共同诉称:


原告认为,因陕西鸿英会计事务所公司严重失职行为,导致原告未能及时发现杨某某的挪用公款行为,造成巨额国有资产损失。同时,长安银行洋县支行在向陕西鸿英会计事务所公司确认询证函过程中,也未认真核实询证人员身份,违规将询证函交给杨某某。另外,长安银行洋县支行在两年期间,针对杨某某异常频繁取现,未能向陕西鸿英会计事务所公司发出预警,导致原告遭受损失,对该损失长安银行洋县支行应予赔偿。


对此,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陕西省地方电力投资控股公司请求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依法判令:陕西鸿英会计事务所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49.8194万元,长安银行洋县支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的149.8194万元包含在【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2019)陕0723刑初84号】刑事判决书的追缴内容中,故原告的起诉,依法应予驳回。


2021年2月1日,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陕西省地方电力投资控股公司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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