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87号令解读|(第三十一条)同一品牌投标处理
原创 岳小川
第三十一条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参加评标的投标人,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投标无效。
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前两款规定处理。
货物招标时,不同投标人提供相同品牌产品投标是一个倍受关注的问题。财政部对于同品牌投标问题的看法,随着时间的推移也是有所改变的。财政部在给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多家代理商代理一家制造商的产品参加投标如何计算供应商家数的复函》(财办库〔2003〕38号)中指出,政府采购的竞争是指符合采购人采购需求的不同品牌或者不同生产制造商之间的竞争,原则上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只能有一家投标人。87号令对此做出了重大调整,从不鼓励到允许不同投标人提供相同品牌产品投标。本期岳老师用较多的笔墨试图把这个问题阐述清楚。
一、不同投标人提供相同品牌产品投标的原因
在一个招标项目中,不同投标人提供相同品牌产品投标的情况很常见。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情况,主要的原因有三个:第一个原因是采购人提出的采购需求有比较明显的倾向性,倾向于某个制造厂家的产品指标;第二个原因是虽然采购需求没有倾向性,但是某个制造厂家的产品与其他制造厂家比较处于明显的优势地位,能够更好的满足招标要求;第三个原因是能够生产满足要求产品的制造厂家较少。
采购需求有倾向性是违反招标投标公平原则的。如果招标文件出现明显倾向于某个制造商的情况,采购人应该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能够生产满足要求产品的制造厂家如果只有一家,采购人选择招标方式采购是有问题的,应该选择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而如果在一个招标项目中,某个制造厂家的产品处于明显的优势地位是不利于竞争的。此时采购人也有必要考虑,是否可以通过调整采购需求中的技术参数,或者通过划分标段,避免出现这种情况。
二、不同投标人提供相同品牌产品投标与公平的关系
不同投标人提供相同品牌产品投标的做法对于其他投标人是否公平呢?对于投标人而言,不同投标人提供相同品牌产品投标的做法是不存在不公平的问题的。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每个投标人都只有一次投标的机会,无论投标人使用哪个制造厂家的产品去投标,投标人中标的机会理论上都是相同的。当然对于制造厂家而言,有多个投标人都使用自己的产品去投标,这个厂家的产品中标概率会高。但是这与招标投标是否公平已经没有关系了,因为制造厂家不是投标人。
当然,做出以上判断还有一个前提,就是制造厂家不能够去指挥、协调、操纵投标人的投标,制造厂家也不得自己参加同一项目的投标,否则就会构成围标、串标行为。
三、不同投标人提供相同品牌产品投标与竞争的关系
在货物招标中,存在两方面的竞争。一方面是投标产品的竞争,另一方面是投标价格和服务的竞争。投标产品的竞争主要表现为产品制造厂家的实力及其产品的技术水平和性能指标。投标价格和服务的竞争主要表现为投标人的实力,投标人通过给出有竞争性的价格、提出符合采购需求的服务方案(包括交货计划、安装调试、培训、售后服务等)等体现出其竞争优势。
如果我们限制一个制造厂家的产品只能由一个投标人来投标,实际上就排除了同一制造厂家不同投标人之间投标价格和服务的竞争,而只剩下制造厂家之间的产品竞争了。这是不符合招标投标的鼓励竞争原则的。
四、不同类型招标项目对相同品牌产品投标问题的处理
对不同投标人提供相同品牌产品投标,不同的法规规定不尽相同。《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27号令)规定,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商务部1号令)不限制不同投标人提供相同品牌产品投标,但是在认定投标人数量时,两家以上投标人的投标产品为同一家制造商或集成商生产的,按一家投标人认定。对两家以上集成商或代理商使用相同制造商产品作为其项目包的一部分,且相同产品的价格总和均超过该项目包各自投标总价60%的,按一家投标人认定。
由此可见,工程货物招标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都允许不同投标人提供相同品牌产品投标。只是工程货物招标规定不同投标人提供相同品牌产品投标时,产品型号必须不同。
87号令采用了鼓励竞争的做法,允许不同投标人提供相同品牌产品投标。但是,只选择其中一家最优的投标与其他品牌投标人进行最后的比较。
五、对不同投标人提供相同品牌产品投标的处理
87号令对不同投标人提供相同品牌产品投标的处理,采用了“先内后外”的做法。所有投标人都参加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对于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满足要求的,均要进行价格评审(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时)或综合评分(采用综合评分法时)。然后对相同品牌产品投标人进行“内部比较”,从中选出价格评审后价格最低的或综合评分后综合得分最高的参与“外部比较”,与其它品牌产品的投标人进行比较。
六、如何确定核心产品
对于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多了一项工作,就是要确定货物采购清单中的核心产品。确定货物采购清单中的核心产品的目的是用于判别投标人数量和多家投标人提供同一制造商产品时,选择参加后续评标的投标人。确定核心产品的依据,可以是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也可以是其他因素,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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