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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按成本费用核定征收(按成本利润率核定企业所得税要不要含费用)



这里就存在两种说法,一种是按照核定征收来进行征收,另外一种则是直接按照收入征收。这两种说法乍看起来都有一定道理,但是仔细分析一下我们就发现,只能选择其中之一。


由于企业已经注销,而且相关的证据均已销毁,那么就无法提供相关的成本费用证据。那么看起来是符合一定的核定的条件,毕竟这个属于翻旧账了。


但是,在企业注销的过程中,相关的账簿、报表等都已经提交过税务机关审核。按照正常逻辑来说,相关成本应该已经全部结转。而就算有相关的成本费用并未结转,由于一些其他原因并未取得发票,那么企业也应该寻找相关证据,如果没有证据,那么只能认为此收入全部为企业的利润。需要补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以及分红个税。


核定征收政策不是让企业偷逃税用的,而是一个过渡性政策,和无限责任的企业类型一样,都是企业财务从不规范到规范的一个过程。国家希望所有的企业都能够规范,都能够用查账征收的方式征收相应的税。但目前国内的情况在鼓励创业的同时,不想添加过多的限制,这才有了这些相应的政策。


相关法律条文参考:


税收征管法第十九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9年第1号)规定,纳税人有“依法设置账簿、保管账簿和有关资料以及依法开具、使用、取得和保管发票的义务。”因此,企业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设置账簿,并保存有关资料。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规定,核定征收只适用于特定情形,只是针对账簿不全的小企业的权宜之计,随着企业发展,最终还是要对企业查账征收。国税发〔2008〕30号文件第四条明确指出:“税务机关应积极督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建账建制,改善经营管理,引导纳税人向查账征收方式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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