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企业从境外购进劳务发生的支出,如果要正常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
2、相关税费缴纳凭证(完税凭证)。
实务操作中,企业向境外付款,对方通常都可以开具形式发票,满足了上述条件1的要求,但条件2如何才能满足?
一、向境外支付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服务费
如境内企业和境外公司(该境外公司在中国境内没有常驻机构)合作,由境外公司派人到中国境内提供相关咨询服务,劳务发生地在中国境内,在此情形下,贵司向境外付款时,需要扣缴10%(境外派人来华不构成常驻机构)或25%(境外派人来华构成常驻机构)的预提所得税,同时,还需扣缴6%的增值税。
按照《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的规定,通常情况下,境内机构对外单笔支付未超过5万美元的,无需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税务备案。
对于上述业务,如果支付的金额低于5万美元,企业不在税务备案(通常也不会扣缴税款),可以通过银行直接对外付汇。但上述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时,就会遇到很大的障碍——没有取得完税凭证!
因此,对于实务中向境外支付单笔低于5万美元的服务费用,凡涉及税款的,即便不需要填写《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也需要到主管税务机关履行正常的完税手续,才能确保该类支出能够正常在税前列支。
二、向境外支付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服务费
实务中经常出现的场景是:
场景1:境内单位派人到境外出差,在境外发生交通费、住宿费、餐费等支出;
类似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时,只需要提供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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