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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该账户)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种类


银行结算账户是存款人在经办银行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活期存款账户。


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不同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包括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注意个体工商户、零余额账户P98)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1、存款人应在注册地或住所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符合异地(跨省、市、县)开户条件的,也可以在异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2、银行应对存款人的开户申请书填写的事项和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查。


3、核准制账户(基本、验资外临时、预算单位专用和QFII专用存款账户):要求人行在2个工作日内审核;非核准账户:银行开户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人行备案。


4、新开立的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付款业务。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


1、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属于变更


2、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行申请变更。


(三)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


1、撤销情形:企业主体资格解散及改变开户行和账号的


2、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银行结算账户。


3、对于符合销户条件的,银行应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撤销手续


4、自愿销户:应撤销的账户,银行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后未办理销户


三、各类具体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基本存款账户:日常(最重要);有且只能有一个;开户证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及经办人员身份证)


一般存款账户:借款;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专用存款账户:特定用途资金(或专项资金);单位银行卡账户的资金必须由基本存款账户转入,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财政授权支付,可转账可取现金;一个基层预算单位开设一个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按基本存款账户或专用存款账户管理。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工资、奖金等合法收入款项可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单位向个人账户支付款项单笔超过5万元的,应提供付款依据


四、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


银行结算账户的实名制管理、变更事项的管理、对账管理和存款人预留银行签章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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