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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号令 海关(海关总署124号令税收征管办法)

出口货物因存在质量问题而被外商要求退货,此类业务并不少见,但实操过程中,很多企业处理的并不是很完美,要么存在合规风险,要么担负了不应该有的经济损失。退运业务,究竟有哪些疑难点?





我们先来看一下通常情况下的退运:


1、退运进口的海关征税情况。


出口货物退运,也就意味着这批货物不可避免要报关复进境,根据海关总署124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出口货物自出口放行之日起1年内原状退货复运进境的,纳税义务人在办理进口申报手续时,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有关单证和证明文件。经海关确认后,对复运进境的原出口货物不予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反之,不符合上述条件,海关应照章征税。


2、退运进口实操层面,我们需要给海关提交以下申报资料:


1) 原出口报关单证;


2) 货物退回进口报关单证;


3) 双方退货协议;


4) 境外官方或第三方质检机构出具的质量检测报告(证明存在质量问题);


5) 国税局出具的《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


6) 其他海关认为需提交的资料。


上述材料中,质检报告至关重要,是海关受理退运申请的必要凭证。《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则是避免出现企业税收漏洞的关、税协同措施,免进口环节税退运进口的货物,对应原出口货物当然也就不能再享受出口退税。





以上内容,是正常情况下的退运,道理不难理解,操作层面不管海关、税务还是企业,也都比较顺手。但凡事就怕例外,一旦有例外,事情可能就比较棘手了。


我们再来看以下案例:


我公司2018年1月出口3台某种设备,2019年4月,外商来电,说这3台设备交付其客户后,发现有严重质量缺陷,要求退货。经我方派员实地核实,确认存在质量问题,经协商,我方同意退货,但在向海关申报时,海关以超1年为由,拒绝办理退运,说只能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这种要求是否合理?对我公司有何影响?有没有解决办法?


我们先来说影响:


1、 该企业已经针对之前的出口申请了《已补税(未退税)证明》,也就意味着原出口不能享受退税,已退税款已经补交回税务局;但现在货物退回来又要以“一般贸易”进口,不能免进口关税、增值税,从税收角度看,出不能退税,进又得交税,这就形成了企业的直接经济损失。


2、 再看外汇层面,如果退货前还没有结算,退货后就理所当然不需要结算,也就是说不会产生资金往来(有赔偿另当别论),这样的话,企业会分别产生“一般贸易”出口和进口报关单,但是没有资金流与之对应,会产生总量核算偏差,如果外管局质疑,“海关要求这样做”是站不住脚的,因此产生了外汇监管风险。(如果是“退运货物”进口,则可对应原“一般贸易”出口互为证明)


3、 潜在风险:如果该货物税则号列对应监管条件,“一般贸易”进口方式下,该企业还得申请相应许可证件;如果设备因已经使用而形成了旧设备,某些旧设备可能被禁止进口,导致企业钱货两空。(“退运货物”则不会有上述禁限)


由此可见,如果“一般贸易”进口,企业将面临上述诸多风险,细思极恐!应该怎么办?建议如下:


1、 原“一般贸易”出口货物退运,其本质是销售退回,前述124号署令只是强调免征进口关税、增值税的条件,反言之,如果超1年或没有质检报告等原因,只是不满足免税条件,但不能改变其货物销售退回的本质,强令企业“一般贸易”方式进口是没有道理的。正确做法是贸易方式仍是“退运货物”,征免栏“照章征税”即可。


2、 作为企业来讲,退运前应综合考虑124号署令有关免征进口关税、增值税的条件,如果达不到,就不要再去税务局开具《已补税(未退税)征明》;对于海关而言,如果对于企业的退运进口照章征税,也就不应该再要求企业提供《已补税(未退税)征明》。


因此,如遇案例所述情形,可与海关深度沟通,事不争不明,基于合规基础上的争论,还是要有刨根问底的精神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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