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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总局监制(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监制发票)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省、市、县三级新税务机构将逐步分级挂牌。为确保税务机构改革后各项税收工作平稳有序运行,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将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以新机构名称开展工作;同时,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和发票监制章,以及新的税务检查证件。


启用新的发票监制章后,挂牌前各省国税机关已监制的发票,如通用机打发票、通用手工发票、通用定额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等,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纳税人在用税控设备可以延续使用,不需要重新购买。


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后,挂牌前已由各省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不存在挂牌前后变化的问题。


此外,如果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规定需要向原国税、地税机关分别报送资料的,《公告》明确,相同资料只需提供一套;按规定需要在原国税、地税机关分别办理的事项,同一事项只需申请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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