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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为股权转让实为转让土地的税收(以股权转让的形式转让土地使用权 土地增值税)

一、转让合同有效


根据(2014)民二终字第264号马庆泉、马松坚与湖北瑞尚置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裁判要旨:


股权转让与土地使用权转让是完全不同的法律制度。股权是股东享有的,并由公司法或公司章程所确定的多项具体权利的综合体。建设土地使用权,是权利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以及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股权与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完全不同的权利,股权转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法律依据不同,两者不可混淆。


当公司股权发生转让时,该公司的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由转让方转移到受让方,而作为公司资产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仍登记在该公司名下,土地使用权的公司法人财产性质未发生改变。当然,公司在转让股权时,该公司的资产状况,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价值,是决定股权转让价格的重要因素。但不等于说,公司在股权转让时只要有土地使用权,该公司股权转让的性质就变成了土地使用权转让,进而认为其行为是名为股权转让实为土地使用权转让而无效。


由于转让股权和转让土地使用权是完全不同的行为,当股权发生转让时,目标公司并未发生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应税行为,目标公司并不需要缴纳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如双方在履行合同中有规避纳税的行为,应向税务部门反映,由相关部门进行查处。


二、可能补缴土地增值税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687号),鉴于深圳市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和深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性共同转让深圳能源(钦州)实业有限公司100%的股权,且这些以股权形式表现的资产主要是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经研究,对此应按土地增值税的规定征税。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相关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87号),鉴于广西玉柴营销有限公司在2007年10月30日将房地产作价入股后,于2007年12月6日、18日办理了房地产过户手续,同月25日即将股权进行了转让,且股权转让金额等同于房地产的评估值,实质上是房地产交易行为,应按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津泰达恒生转让土地使用权土地增值税征缴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11]415号),关于“北京国泰恒生投资有限公司利用股权转让方式让渡土地使用权,实质是房地产交易行为”的认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以上三个批复虽属个案,不具有普遍性,但还是建议实务中先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未雨绸缪,提前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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