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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国家税务局验证定额发票(甘肃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

一、《中共甘肃省委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共有哪些涉税内容?


答:《意见》中共有5条涉税措施,分别是:


第十一项,办理延期纳税。受疫情影响纳税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可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对受疫情影响的“定期定额”户,结合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定额或简化停业手续。


第十九项,允许新购设备成本税前扣除。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


第二十项,减免运输疫情防控物资增值税。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第二十一项,减免疫情防控进口物资纳税。自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对境内外捐赠人无偿向受赠人捐赠的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疫情防控物资免征关税。


二、享受“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有哪些注意事项?


答:需要注意的是政策享受主体是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在优惠政策管理等方面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46号)的规定执行。企业在纳税申报时将相关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行次。


三、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以下简称“8号公告”)适用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的,应如何办理?


答: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应当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四、纳税人按照8号公告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以下简称“9号公告”)有关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优惠的,是否需要进行备案?


答:纳税人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五、纳税人按照8号公告和9号公告享受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优惠的,应当如何进行申报?


答:适用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在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相应栏次。


六、纳税人按照8号公告和9号公告有关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是否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纳税人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七、纳税人按照8号公告和9号公告有关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如何处理?


答: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


八、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在疫情防控期间开具对应红字发票的,能否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


答: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本公告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九、纳税人已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按照征税销售额、销售数量进行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的,如何处理?


答:纳税人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已征应予免征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可以予以退还或者分别抵减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


十、纳税人适用8号公告有关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收入,是否相应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答:相应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十一、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是否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答:不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的,只能是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物品。


十二、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如何确定?


答: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


十三、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困难行业企业如何确定?


答: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困难行业企业,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


十四、享受“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政策是否有前提条件?


答: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十五、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具体范围有哪些?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有哪些?


答: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十六、如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


答:对受疫情影响纳税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可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需要办理延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以登录甘肃省电子税务局,通过“延期缴纳税款”模块,在线填写《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也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递交受理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经甘肃省税务局批准,纳税人就可以延期缴纳税款。


十七、受疫情影响的“定期定额户”如何申请调整定额?


答:这里的“定期定额户”一般指个体工商户,需要申请调整定额的纳税人,可以登录甘肃省电子税务局,通过“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模块,在线填写《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提出变更纳税定额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纳税定额调整决定,调整后定期定额情况一律向社会公布。


十八、受疫情影响的“定期定额户”如何办理停业?


答:对于受疫情影响而未营业的“定期定额”户,可暂不收缴税务登记证件、发票,予以办理停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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