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1、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后不能作废;
2、纳税人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
3、可以开具红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二、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
1、纳税人开具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
2、需要开具红字电子专票,不可以作废重开。
三、成品油专用发票
1、开具成品油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以及销售折让等情形的;
2、应按规定开具红字成品油专用发票。
四、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1、机动车销售统一发 票不支持作废;
2、开具纸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后, 如发生销货退回或开具有误的,销售方应开具红字发票;
3、红字发票内容应与原蓝字发票一一对应,并应当收回消费者所持有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票全部联次。
注意1:消费者已经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的,销售方应当留存公安机关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复印件;
注意2:如消费者无法取得机动车注销证明,销售方应留存机动车生产企业或者机动车经销企业出具的退车证明或者相关情况说明。
五、已勾选申报抵报或已退税勾选确认的纸质增值税专用发票
1、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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