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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担保的本金是什么意思(担保是否包括本金和利息)

在民间借贷案件的实践中,经常出现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或者实际出借的金额与借条等债权凭证中记载金额不一致的情形,那么,在此情况下,本金如何认定?此外,在此类案件中,多出现担保人,而当借款人未能按期还款时,有些担保人会主张担保无效,或是主张未作担保,那么担保责任如何认定?


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孙某系朋友关系。被告王某分为5次向原告借款20万元、20万元、20万元、10万元、10万元,均为原告出具借条,原告向被告王某分别转款17万元、16万元、16万元、10万元、10万元,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被告孙某在第二次借款借条中以担保人身份签字。


上述借款,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偿还借款,并要求被告孙某承担担保责任。被告王某对借款69万元予以认可,但被告孙某认为其承担担保责任无法律依据,予以否认。


法官提示


本金如何认定?


在民间借贷案件中,经常有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或者实际出借的金额与借条等债权凭证中记载金额不一致的情形,对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本案中,被告王某五次向原告李某借款共计80万元,但原告李某实际向被告王某转款69万元,故应认定原告李某实际出借款本金为69万元。


担保责任如何认定?


本案涉及的保证人担保责任认定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该法条规定了连带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未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但对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届满后,保证人又向债权人承诺表示还款,保证人是否应承担保证责任,法律并无明确规定,对此,本案认为在保证期间届满后,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保证人承诺还款,应认定保证人重新作出了承担保证责任的意思表示,保证人仍应承担保证责任。


本案中,被告孙某在被告王某借条中的担保人处签字确认。原告李某实际出借给被告王某69万元,被告孙某应对原告李某的主债权69万元、利息和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保证担保责任。


撰稿:林风雷 卢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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