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海外移民投资 >

新企业所得税法问答题(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下列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是)

想要看2021主观题延考商法题干的同学,可以点击这个链接查看:2021主观题延考商法题回忆版(附答案和提示)


3. 刘某对自己在招投标中的行为应承担什么责任?为什么?
考点:董监高的信义义务
命题和解题思路:本题考查的是董事的忠实义务及违反忠实义务的责任,属于法考的常规考点。如2020年就曾考查过关联交易及其规制。但是本题命题也具有一定的新意,即没有考查常规的关联交易,而是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实际上不管是违法的损害公司的关联交易,还是本题中利用董事职权损害公司利益为他人谋利的行为,本质上都是董事职权,在关联关系中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忠实义务的情形。因此,我们再一次看到法考重点考点重点考查、但命题形式灵活多变的趋势,也再一次说明掌握制度的基础原理应对以后法考备考的重要性。
答案:刘某对公司由此带来的损失需要进行赔偿,如有所得收入应归公司所有。刘某系公司董事,在招投标中的行为违反了董事的忠实义务。
答案解析:
《公司法》第21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法》第147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公司法》第148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挪用公司资金;(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上述法条是关于董事忠实义务的主要规定,在桑磊法考法条定位课中,我们曾特别强调考生不要遗漏了《公司法》第21条的规定。从上述法条出发,在本问中,首先要界定刘某的身份为董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其次,具体属于何种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呢?此处显然并不属于典型的关联交易,可以认为属于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的行为(当然理论上可能存在争议),或者至少应当属于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因此,只需回答违反了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即可。最后,该违反忠实义务的责任,既包括第21条所规定的对公司赔偿损失的责任,也包括第148条所规定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的责任。


(以上仅代表老师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解题老师:桑磊法考 任启明 老师。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助理教授,前司考命题人,现为桑磊法考商法主讲老师。2005年考入北京大学元培计划实验班,2009年保送至法学院读研,2011年免试硕博连读。2015年入职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主要讲授公司法、证券法等课程。授课广受好评,2019年、2021年被评为“中国政法大学最受本科生欢迎的十位老师”之一。善于在掌握知识的基础上进行知识的传承、升华和再创造;深入实际而不浮躁,独立思考而不跟风;对法考命题特点、规律有深入的研究。​​​​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