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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证的授权来源是什么(商标注册证书和商标授权书是一个吗)


【案件背景】


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浪莎公司”)系核准在第25类(鞋、帽子、袜等)“浪莎”商标的专用权人,该商标被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是标。


2018年10月,浪莎公司发现重证书庆釜歇路嗨兑农贸市场有限公司(是什么以下简称“嗨兑公司”)经营的嗨兑超市销售“浪莎”牌袜子系假冒产品,便对嗨兑公司销售侵权产品是什么的行为采取了证据保全公证措施,并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嗨兑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嗨兑公司辩称,其销售的产品具有合法来源,不知道销售的产品是侵权产品,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嗨兑公司提交的进货单据上没有加盖印章,真实性无法核实,商标注册进货的商家主体身份也来源不明确,且进货单上标注的“浪莎”商品与其销售平台系统中授权记载的“浪莎”商品不能对应,合法来源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因此一审法院判决嗨兑公司败诉,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嗨兑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1.嗨兑公司的进货单据上填写了所购货物的品名、数量、金额,并印刷了商户名称和地址以及供货商王鑫、罗静的电话、姓名、银行账户;2.进货单据金额与微和注册证信转账记录的金额能够吻合,与嗨兑农贸公司超市管理系统的入库记录中的品名、金额也能够印证;3.微信转账记录的时间与嗨兑农贸公司入库注册证记录中的“浪莎丝袜”入库的时间也能够印证。所以嗨兑公司的证据能够互相印证,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能够证明嗨兑公司从王鑫、罗静等人购买“浪莎”丝袜的事实。而从已有证据看,侵权商品是嗨兑公司从唐明芳、王鑫、罗静处购和买的可能性很大。


因此二审法院认定嗨兑公司产品合法来源抗辩成立,但二审法院同时认为产品的合法来源不改变销售侵权商品这一行为的侵权性质,也不免除停止销售侵权商品的责任,仍应承担权利人为获得停止侵害救济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并以此作出相应判决。


【律师评析】


一、销售商侵权产品合法来源抗辩是指,销售者如果能够证明其销售的侵权产品是通过合法的进货渠道、通常的买卖合同等正常商业方式取得的,应当免除其侵权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来源法》第六十四条商标注册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商标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合法来源抗辩理由的成立需要客观条件和主观条件。一个客观条件即为销售者应当提供符合交易商标习惯的相关证据,比如订货单、合同、金额支付情况、运输合同、提货单、发票等相关证据,能够证明销售者销售的侵权产品确实通过合法的渠道来源于其他主体。主观要件即为销售者在进货和销售过程中主观上无恶意书、无过错,即销售商不知道其销售的产品是侵害授权别人商标权的产品。主观无过错的认定主要是看销售商是否履行了合理审查注意义务,若依据销售商所处环境,其履行了合理一个的审查注意义务则可以认定主观上无过错。销书售商的合理审查注意义务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综合是考虑:


1.销售商的认知力。销售商的认知力应该从销售商的专业程度、专业资质、经营年限、经营规模综合判断,一个经营数十年的专卖店的认知力明显高于一般杂货铺。


2.被侵权产品的知名度。被侵权产品的知名度越高,品牌影响力越大,其产品特点、产品包装特点越明显,对销售商的合理审查的要求越高。


3.被侵权产品自带防伪设计的防伪功能。产品证书自带防伪设计的防伪功能更有利于销售商审查注意义务的履行。


4.销售渠道。若产品从提供商标注册证的生产厂家、拥有授权资质的代理商,产品的合法性明显高于普通的小商小贩。


5.产品价格。若销售商销售产品进货价格远远低于被侵权产品的普通价格,则一般认为销售商没有尽到合理的审查注意义务。


6.产品的自身标准。如包装的食品吗药品,其包装上都有市场监督管理局强制要的求的标吗签、认证许可,如果产品是三无产品,则足以认定销售商应该知道其销售的是侵权产品。


李坤堂律师丨德和衡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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