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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龙头企业信息填报(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申请报告)

关于开展2021年遂溪县县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

遂溪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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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龙头 认定标准


县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认定标准,共七大类考核指标,考核以百分制计分。


(一)企业类型


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或农业科技推广类企业,包括国有、集体、私营、中外合资、中填报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及农产品专业(综合)批发市场等。


县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经营农产品营业额必须占企业经营总额的70%以上。


(二)企业规模(以具有国家认可资质的中介机构审核数据为准,25分)


县级农业龙头企业分别按农产品生产型龙头企业,农产品加工、流通型龙头企业,农产品市场带动型龙头企业以及农业科技推广类龙头企业等四种类型企业,根据注册资本、资产总值、固定资产、年销售收入等四项指标进行考核。


1、农产品生产型:


(1)年销售收入:达到500万元的计20分,达不到的计0分,超过500万元的,每超过200万元增计1分,最高增计5分。


(2)注册资本(金):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达不到的不得评为县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


(3)资产总值和固定资产:资产总值在200万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两项达不到的不得评为县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


2、农产品加工、流通型:


(1)年销售收入:达到1000万元的计20分,达不到的计0分,超过1000万元的,每超过500万元增计1分,最高增计5分。


(2)注册资本(金):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达不到的不得评为县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


(3)资产总值和固定资产:资产总值在500万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两项达不到的不得评为县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


3、农产品市场带动型


(1)年交易(经销)额:1亿元的计20分,达不到的计0分,超过1亿元的,每超过5000万元增计1分,最高增计5分。


(2)注册资本(金):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达不到的不得评为县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


(3)资产总值和固定资产:资产总值在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其中固定资产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两项达不到的不得评为县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


4、农业科技推广类企业


鉴于该类企业的特殊性,不作规模上的具体限定。对其考核与认定由县派出的考核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经县主管部门审定后报县政府确认。


(三)企业信用(以相关部门证明为准,15分)


1、企业审核年度参照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重点》(国税〔2003〕92号),没有税收违法记录,符合A级纳税人条件的计5分;符合B级纳税人条件的计3分;符合C级纳税人条件的计2分;符合D级纳税人条件的计0分。


2、未发现企业拖、欠职工工资的记5分,不达标的记0分。


3、企业银行信用等级达到A级(含A级)的计5分,A级以下的计0分。企业因没有发生贷款而没有银行信用评级,且在金融部门没有不良记录的视同银行信用等级达到A级。


(四)企业资产负债率(以具备国家认可资质的中介机构审核数据为准,5分)


企业资产负债率在报告70%以下(含70%)的计5分,高于70%的计0分。


(五)企业带动农户能力(以企业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专业大户、农村经纪人、农户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经济合同、契约或“订单农业”方式为准,35分)


企业通过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专业大户、农村经纪人、农户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经济合同,或以委托生产、订单农业、入股分红和利润返还等形式,明确企业与农户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


1、企业带动本县农户200户的计15分,达不到的计0分,每增加50户增计1分,最高增计5分;单纯带动养殖业(含畜、禽、渔及珍稀动物养殖)农户的企业,带动本县养殖业(含畜禽渔及珍稀动物养殖)农户100户的计15分,达不到的计0分,每增加50户增计1分,最高增计5分。


2、企业所带动的农户从产业化经营中户均年增加纯收入1000元的计10分,达不到的计0分,户均年增加纯收入超过1000元的企业信息,每增加500元增计1分,最高增计5分。


(六)企业生产基地(以企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凭证,或与有关单位、农民集体、个人依法签订设施(或用地)使用合同、协议为准,10分)


1、种植企业:粮油作物面积500亩以上,或蔬菜面积100亩以上,或水果面积300亩以上,或茶叶面积100亩以上,或花卉面积100亩以上,或糖蔗面龙头积500亩以上,或其他种植面积100亩以上。


2、畜禽养殖企业:肉禽年出栏量10万只以上,或蛋禽存栏量5万只以上,或生猪出栏量2000头以上,或牛年出栏量200头以上,或羊年出栏500只以上。


3、水产养殖企业:池塘养殖面积200亩或网箱养殖1000立方米以上,或年产重点量100吨以上。


4、木材加工利用企业:造林面积在1000亩以上。


5、海洋捕捞企业:生产渔船5艘或年产量200吨以上。


6、农产品加工企业:有符合国家申请环保标准、食品加工卫生标准的加工基地或生产设施。


7、农产品专业市场或贸易型企业:有符合国省级家环保标准的交易场地或农产品运输、贮藏设施。


8、其他企业,须出具与其生产规模相当的生产基地证明。


上述第一至第五类企业中,不符合规定标准的不得评为县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第6至第8类企业中,符合规定标准的计10分,低于规定标准的扣2分。

申请

(七)企业产品竞争力(以企业提供的证明材料为准,10分,提供证明材料的企业优先考虑)


1、农产品原产地证明、无公害证书、绿色食品证书、有机食品证书,有其中一项的记2分,没有的记0分。


2、省著名商企业信息标证书、国家驰名商标证明文件,有其中一项的记2分,没有的记0分。


3、有企业管理制度(必须含“安全生产制度”)、财务会计制度、账册管理制度和配有专业会计人员的记2分,没有的记0分。


4、省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证书,有其中一项的记2分,没有的记0分。


5、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保达标评定证明、职业安全与卫生管理体系认证等,有其中一龙头企业项的记1分,没有的记0分。


6、有知识产权记录(有专利证书或商标注册证)的记1分,没有的记0分。


经考核,综合得分80分以上的企业,方可列入县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候选对象;符合认定标准的,下列三类企业有优先权:


具有本地特色的农产品加工型企业(包括:果、菜、粮、油、水产品、畜禽产品、林业产品为主要加工对象的)。


以本地农产品为主要购销对象的流通型企业。


以农科技术开发为主的科技型企业。


二、 申报企业须提供如下材料:


(一)填写《遂溪县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表》(附件1);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凭证或企业与有关单位农民集体、个人依法签订的土地、生产设施使用合同、协议等复印件;


(四)企业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专业大户、农村经纪人、农户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农产品购销、订单农业、入股分红、利润返还等形式带动农户的合同、协议复印件5份,以及不少于所带动农户30%的农户名册(附件2),带龙头企业动农户情况省级需要提供企业所在地镇政府证明;


(五)产品质量、环保、科技成果、商标、专利、立项等方面的证明材料;


1、农产品原产地证明、无公害证书、绿色食品证书或有机食品证书复印件;


2、省著名商标证书、国家驰名商标证明文件复印件;


3、省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证书复印件;


4、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保达标评定证明、企业安全与卫生管理体系认证等复印件;


5、专利证书复印件;


6、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7、企业投资备案证复印件;


8、企业管理制度(必须含“安全生产制度”)和财务制度;


(六)畜禽养殖企业须提供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出具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表》;


(七)企业信用记录情况、纳税情况、上年度资产负债与损益情况、支付职工工资和职工社会养老保险等方面的相关证明或文字说明材料;


(八)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的承诺函;


(九)企业开展农业产业化经营情况的专题介绍材料(约15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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