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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为什么非上市公司不公开财务报表)






2019年4月29日,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希会审字〔2019〕2180号审计报告,主要内容如下。


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一、无法表示意见


我们接受委托,审计大连上市公司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审计称贵公司)财务报表,包括2018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18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报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


我们不对后附的贵公司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 由于“形成无法表示意见的基础”部分所述事项的重要性,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作为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的基础。


非二、形成无法表示意见的基础


(一)贵公司全资子公司大连福美贵金属贸易有限公司(以报告下简称“福美贵金属”)于2016年与天津大通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通铜业”,系贵公司实际控制人关联企业)签订了《电解铜买卖合同审计》。 截至2018年12月31日,福美贵金属预付大通铜业货款余额为17.46亿元,账龄已超过两年,该合同一直未实际履行,预付款项也未及时归还到贵公司及下属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于2018年12月25日下发了《关于对ST大控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18〕11号,以下简称“《决定》”),《决定》指出,贵公司全资子公司福美贵金属对大通铜业的预付款项17.46亿元为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决定》认为上财务述行为违反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不公通知》第四条的规定,要求贵公司改正上述行为,如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制定切实可行的预付账款收回计划,尽快收回向大通铜业支付的预付款项。


贵公司已于2018年将上述预付款项17.46亿元调整至其不公他应收款,划分为关联方组合,未计提坏账公开准备。 由于贵公司未能向我们提供对于该应收款项可收回性的评估依据,我们无非法确定该应收款项的可回收金额。


(二)截至2018年12月31日,贵公司子公司深圳海全实业有限公司预付深圳市前海超音速供应链有限公司材料款余额为2.44亿元。 截至审计报告日,我们未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判断该等交易的可实现性以及款项的可收回性。


(三)截至2018年12月31日,贵公司预计负债余额为15.22亿元,其中为关联方担保涉诉而计提的金额为12.01亿元。 截至审计报告日,我们未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判断预计负债当期确认金额的准确性及完整性。


(四)贵公司2018年度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为-15.65亿元。 贵公司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且存在较多的司为什么法诉讼。 贵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截至审计报告日止,贵公司未能就与改善持续经营能力相关的应对计划提供充分、适当的证据。 因此我们无法取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对贵公司以持续经营能力假设为基础编制的2018年度财上市公司务报表是否恰当发表审计意见。


三、管理层和治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


贵报告公司管理层(以下简称管理层)负责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使其实现公允反映,并设计、执行和维护必要的内部控制,以使财务报表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


在编制财务报表时,管理层负责评估贵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披露与持续经营相关的事项(如适用),并运用持续经营假设,除非管理层计划清算贵公司、终止运营或别无其他现实的选择。


治理层负责监督贵公司的财务报告过程。


四、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审计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对贵公开公司的财务报表执行审计工作,以出具审计报告,但由于“形成无法表示意见的基础”部分所述的事项,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作为发表审计意见的基础。


按照中国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我们独立于贵公报表司,并履行了职业道德方面的其他责为什么任。


资料来源: 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财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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