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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新旧对比(《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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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三板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对比




随着小“IPO”新三板精选层的推出,作为新三板系列深化改革的配套政策之一,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发布《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X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的监管要求(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监管指引》”),拟明确新三板挂牌公司实行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的依据和规则,该指引目前尚在征求意见阶段。本文将对《监管指引》作相关分析和提示,并将其与A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制度做一对比,以期对其有更为深刻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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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的主要关注点


(一)《监管指引》推出有何特殊意义


随着新三板公开发行政策(经核准可公开发行超过200人)和新三板精选层的推出,新三板公司将出现大量公众股东、中小股东,为了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监管层有必要推出相关政策对新三板的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予以规范。


此前,由于缺乏规则依据,股权激励的部分功能无法实现,如股票期权无法在中登公司登记、激励条件未达到时回购股份存在障碍等,实践中也因此容易产生纠纷,因此,本次股权激励最为值得期待的利好,是伴随着政策的正式出台,将解决股票期权无法在中登公司登记、激励条件未达到时回购股份等实质性障碍。


(二)《监管指引》正式颁布后是否具有强制效力?挂牌公司是否必须遵守?


《监管指引》明确规定,“为规范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的公众公司(以下简称挂牌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明确监管要求如下”,“挂牌公司实施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等股权激励计划的,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指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该监管指引适用于所有新三板挂牌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在制定和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的,应当遵守《监管指引》的有关规定。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监管指引》系证监会层面制定,而非全国股转系统发布,这进一步说明了其效力层级。


(三) 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和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范围是什么?


《监管指引》,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包括挂牌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但不应包括公司监事。挂牌公司聘任独立董事的,独立董事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核心员工的认定,应当由挂牌公司董事会提名,并向全体员工公示和征求意见,由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后,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关于挂牌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是否可以成为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监管指引》并未进行明确限制,因此我们认为应在允许的范围之列。


根据《监管指引》,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仅需符合“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这一个条件即可,没有其他特殊要求。


(四) 在制定股权激励计划时,激励比例是否有限制?


根据《监管指引》的有关内容,新三板挂牌公司在制定股权激励计划时,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30%。相较于传统A股板块(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10%)和科创板(20%),此次《监管指引》将这一比例放宽至30%,让挂牌公司可以用更多的股票激励核心员工,从而更好地保持核心竞争力。


关于员工持股计划的比例,此次《监管指引》未作出明确规定。


(五) 制定股权激励的定价依据是什么?


《监管指引》明确,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原则上不得低于有效的市场参考价的50%;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原则上不得低于有效的市场参考价对授予价格、行权价格低于有效的市场参考价标准的,或采用其他方法确定授予价格、行权价格的,挂牌公司应当在股权激励计划中对定价依据及定价方法作出说明。与此同时,主办券商应对股权激励计划的可行性、相关定价依据和定价方法的合理性、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损害股东利益等内容发表意见。


关于员工持股计划的定价,此次《监管指引》未作出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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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的对比


(一)新三板公司与A股上市公司、科创板股权激励对比


内容


新三板公司


A股上市公司


科创板


激励对象


董事、高管、核心员工;


董事、高管、其他员工;


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董事、高管、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单独或合计持有科创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者核心业务人员的,可以成为激励对象。


股票数量


股票数量≤30%


预留部分≤20%


股票数量≤10%


单个主体≤1%


预留部分≤20%


股票数量≤20%


单个主体≤1%


预留部分≤20%


定价


不低于票面价值,限制性股票原则上不低于市场参考价的50%,股票期权不低于市场参考价;低于市场参考价50%的,主办券商发表意见


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原则上不得低于有效的市场参考价


限制性股票原则上不低于“市价”的50%;


股票期权不低于“市价”




科创公司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低于市场参考价50%的,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意见


股票期权不低于“市价”






股票来源


定向发行


回购


股东赠予


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其他方式


定向发行


回购


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其他方式


定向发行


回购


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其他方式


资金来源


自筹为主,公司不得提供财务资助


(二)新三板公司与A股上市公司、科创板员工持股计划对比


内容


新三板挂牌公司


A股上市公司


科创板上市公司


激励对象


已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包括管理层


已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包括管理层


科创板尚无上市后制定员工持股计划的特别规定,统一适用A股上市公司的员工持股计划


股票来源


回购、通过股转公司购买、定向发行、股东赠予、其他


回购、二级市场购买、定向发行、股东赠予、其他


股票数量


未规定


股票总数≤10%


单个数量≤1%


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份不包括上市前获得的股份、二级市场购得股份、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


锁定期


自行管理的,36个月;委托管理的,持股时间12个月以上


以非公开发行实施的,锁定期36个月;其余为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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