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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企业不得以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人为什么不能以劳务出资)


在理论界中对劳务是否可以作为公司股东的出资存在较大争议,因为有的股东公司成立的时候出资的方式是比较特殊的,有一些特别的贡献,如为公司取得某种权证,但是公司法的规定并没有把劳动列为出资的一种方式,那么,劳务可以出资吗,出资认定是企业怎样?



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李金慧勇律师解答:


公司法规定的出能以企业资形式必须是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显然劳务不属于非货币财产,而且难以用有限货币估价,根据《得以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因此,与个人合伙和合伙企业不同,公司法实际是不允许公司股东用劳务出资的。


在公司内部制衡机制不够完善的现行法律下,允许劳务出资会造成股东之间的权利侵害,尤其是对小股东而言。但随着人力资本价值的不断上升,并广为社会出资所接受,劳务出资的限制对于经济发展的限制也日益明显,但限于目前的法律规定,劳务出资尚属违法。


李金慧勇律师解析:


劳务出资是指股东以精神上的劳务有限作为出资合伙人取得股东身份。在公司制企业中是否允许劳务出资,理论界争议较多,各国规定也不尽相同。这争议在我国公司纠纷中也经常出现劳务,“干股”问题往往就涉及劳务出资问题。这类纠纷通常是公司设立时有一方以劳务换取股东身份引起的。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27条的合伙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合伙人的,从其规定。


同时,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14条的规定:为什么股东的出资方合伙式应当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七得以条的规定,不得但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不能等作价出资。


根据上述两条的规定,公司的出资形式是有很为什么多种的,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不得、土地使用权等能用货币估价并出资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劳务比如股权不能。


李律师,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硕士学位,清华大学职业经理训练中心总裁班结业。取得律师、基金、保险等从业资格。擅长公能以司法领域的资本运作、投融资并购、股权激励、合同、劳动、金融、证券、基金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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