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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是否借款人(如后期产生一切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原告某保险公司诉后期被告某由借款人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审判长问借款人:“你有没有在《借款申请书》上签字?”


借款人答:“没有。”


审判承担长问:“一切但是这上面的签名,是你的姓名,因此你是否申请鉴定借款人?”


借款人答:“审判长!是否申请鉴定,你是不是应该问原告?你好像不应该是否问我。”


审判长:“被告!请正面回答问题。”如后


李大贺律师:“审判长!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是否第1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产生释》第90条之规定,谁(积极)主张谁举证,并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但,消极主张无费用一切需举证。被告否认其向原告申请过借款,否认在涉案借款申请书上签过字,系消极主张,无需举证;原告主张被由告向其申请过借款,主张涉案借款费用申请书上的签名系本人被告所为,属于积极主张,应当举借款人证证明。故,要不要申请鉴本人定这如后个问题,应该是原告一方要考虑的问题,如果产生贵院认为有必要鉴定的话则可承担以自行委托鉴定——这也完全没问题,但确后期实与被告没有关系。”


据此,法院判决:驳回某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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