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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独资企业代持(法人代持协议)

(一) 外资股权代持的情形


外资股权代持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1.协议 外国投资者以国内主体为名义股东


实务中, 有些外国投资者为规避我国对外资企业的监管, 或者我国某些行业对外资投资的准入管理规定, 投资者以国内主体为名义股东进行投资。


2. 国内投资主体以外国主体为名义股东


以前国内投资主体以外国主体为名义股东进行投资的主要原因是享受外商投资的优惠政策。我国现已取消了外商投资的优惠政策, 这种股权代持代持情形已比较少见。


3. 外国投资者以外国主体为名义股东


外国投资者基于自身原因, 可能会采取以其他外国投资者代持股权的方式。


(二) 外资股权代持的风险


外资法人股权代持除具备一般股权代持的风险外,还具备以下特别风险:外商独资企业


1. 股权法人代持协议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合同


对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外商投资禁止进入的行业, 外资如果通过股权代持的方式进行投资, 双方之间的代持协议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2. 股东资格确认的难度更大


实际投资人请求确认其在外商投资企业中的股东身份或者请求变更外商投资企业股东的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即 (1) 实际投资者已经实际投资; (2) 名义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认可实际投资者的股东身份;(3)协议 属于实施外资准入代持特别管理的行外商独资企业业,还须征得外商投资审批机关的审批同意。


内资公司股权代持中的实际出资人只须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确认即可取得股东资格, 而外资股权代持中的实际出资人确定股东资格的条件更严格, 股东资格认定难度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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