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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标会(民间1000的标会怎么算)

案情回顾


2标会012年至2015年间,邱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在石狮市某村、某小区组织民间“标会”活动,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先后吸引曾某、蔡某等204名群众“入会”,非法吸收会款人民币4518.2475万元。2015年5月,邱某某组织的“标会”倒闭,尚有人民币3438.7600万元未能归还。


近年来,非法集资案件频发,给人们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在福建地区,非法集资常常以“民间标会”的形式出现。


“民间标会”到底是什么?


"民间标会‘’,也称为“互助会”,是我国民间一种十分古老的信用互助形式,普通百姓怎么如遇结婚、生病、买房等等,急需用的款时,互相帮助且互利互惠。由发起人(称“会头”)邀请若干人(称“会脚标会”)参加,约定时间按期举行,每次各缴一定数量的会款,轮流交由一个人使用。“会头”优先无偿使用第一次会款,以后依不同方式确定次民间序,轮流交“会脚”使用,每个“会脚”都中标后完成一个周期。


“民间标会”因操作简单便捷、标息收益远远高于银行当期存款利息收益的特点,曾经成为一种民间较为流行的投融资渠道。但是,它的弊端更大,是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滋生源,并且由于目前我国法律并未明确“民间标会”的合法地位,缺乏具体法律约束,如果“倒会”、产生纠纷,将无法给予受害人完全的保护。


“民间标会”涉及哪些犯罪类型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集资诈骗罪


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


诈骗罪


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1000物的行为。


前述案件,经石狮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邱某某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随后,该院以邱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向法院提起算公诉。


2018年7月,经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人算邱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十万元。


非法吸收的资金如何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以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以及向帮助吸收资金人员支付的代理费、好处费1000、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应当依法追缴。


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着力加强与公安、法院的协调工作,督促落实群众追赃挽损的诉求,加大赃款赃物的追缴力度,尽全力使参与群众的损失在最大范围内得到挽回或补偿,将犯罪造成的不良后果降到最低限度。


检察官提醒:


组织“民间标会”和参加“民间标会”的行为都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对于以“民间标会”等形式融资,民怎么众应当慎重对待,谨防“互助”演变为非法、民间危险的金钱的游戏,给个人财产造成重大损失。


转自石狮检察微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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