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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教育基金章程(个人如何成立教育基金)

原创:胡仕波



1、


首先,作为家族基金会,其发起人或者基金会原始基金的提供者通常为一个或若干个人或家族企业。而且,出资人或出资企业股东之间通常具有血缘、婚姻或同一姓氏关系。毫无疑问,这样的亲属关系,才符合中国传统意义上的“家族”章程的定义。


事实上,就中国目前的现实而言,所谓的家族基金会,其发起人,核心理事,或者实际控制人之间常常局限在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之间。毫无疑问,这种法律上的近亲属所组建的社会单元,只能称之为家庭。换而言之,绝大多数自诩为家族基金会的组织,其实仅仅是一家“家庭基金会”而已。而这样的“家庭基金会”要发展进化为中国传统意义上“家族基金会”,恐怕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


2、


其次,在基金会成立后,其主要决策者、管理者、参与者通常为家族成员。至于聘用个别家成立族外的人员从事一些具体的执行工作,或者个别非家族成员担任顾问,甚至理事等,通常都不会影响到该基金会的家族特质。但是,无论成立如何,基金会的决策者、管理者中的家族外成个人员应该限定在一定家族的比例之内。


从这一点来说,欧美许多知名的公益基金会,开始时的主要决策者、参与者教育通常为家族成员。但是,随着该基金会的发展,逐渐获得社会的普遍认可和信任后,许多家族外的企业和个人不仅愿意将资金或财产通过该基金会会投入如何到公益事业之中,同时也乐意参与基金会的事务。随着基金会规模的扩大,许多家族外的成员不断加入,甚至当选成为理事、常务理事等重要角色,参与到基金基金会的决策和管理当中之后,部分家族基金会就逐渐失去其家族特性。这个时候,这个所谓的家族基金会也就真正的“徒有其名”了。比如著名的卡耐基基金会、洛克菲勒基金会也都概莫如教育此。


3、


再次,在家族基金会成立后,资金或财产的捐赠者通常为家族内部成员。当然,对于美国私人基金会,个别家族外的成员基于对基金会的认可,将企业或个人财产捐赠给基金会,也同样不会影响该基金会的家族特质。


就此,对于少数社会声誉良好的美国私人基金会而言,即便其主要获赠资金或财产均来自家族外部,但只要基金会的决策者和管理者成员全部或大多为家族成员的话,那么,受赠资金和财产的来源占比往往是其社会公信力的体现,而不是判断一家基金会是否为家族基金会的指标。


4、如何


最后,也是最为关键一点,判断一个基金会是否为真正意义上的家族基金会,而不是美国式的徒有其名的家族基金会,则主要看其设立的宗旨或受益人的范围。


真正意义上的家族基金会,必定以实现家族传承为宗旨,其日常的慈善主要局限于家族内部,比如为其家族成员提供捐助、助学助教、扶助鳏寡孤独,以及从事其它家族活动,诸如组织祭祀、修建祠堂公募、修缮族谱等。


如果一个基金会设立的宗旨是不是为了更好的实现家族传承,其受益人范围未限定在家族内部,或者以家族内部优先的话,那么,按美国的分类,这样的基金会属于独立基金会的范畴,其本质基金上仍属于公益性基金会,而非真正意义上的家族基金会。


5、

个人

因此,作为真正意义上的家族基金会,其特征大体可概括如下:


其一、基金会的发起人和原始基金的提供者通常为一个人或一家公司,或者是具有血缘婚姻关系的若干人或若干公司。


其二、基金会的决策者、管理者通常由一个或若干个家族成员担任。尤其是基金会的初期阶段更是如此。


其三、基金会的受赠资金或财产通常由一个或若干个家族成员或公司提供。因此,这种基金会可能同时具备家族办公室的特征或功能,或者是家族办公室日常业务的一部分。


其四、基金会所从事的公益事业通常主要是家族范围内的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以及助学助考等。


其五、受益人范围为通过章程规定的,以特定程序确认的若干个家庭、家族的成员及其后人,至少是上述人员具有优先受益的权利。


相对前四个特征而言,第五个特征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家族基金会的本质所在。这也是继承了传统的义庄、祠堂、家庙文化,具有中国特色的家族基金会区别于美国式家族基金会的根本所在。


因此,在目前的法律法规下谈家族基金会的创设尚存在较大的难度。而要建立真正意义上,以实现家族章程长久传承为宗旨的家族基金会,一定得在基金会领域的有关专家的指导下,通过更加精细的文件契约、制家族度规范和架构设计来逐步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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