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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营业执照补偿(营业执照满10怎么补偿)

谢炳城


现实生活中存在着形形色色的非法用工现象,有些是由于营业期限届满未来得及国家换领新证,有些是由于新开业尚未办理营业执照,还有些则是为了故意钻空子不办理营业执照。那么,当非法用工单位与所聘用的劳动者发生争议时,应当由谁来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呢?


基本案情


在庭审中,胡某家属诉称,胡某生前一直在卢、蒋二人所开的烧烤店上班,双方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现胡某因工死亡,卢、蒋二人应当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卢、蒋二人辩称,他们属于自然人,其所经营的烧烤店实际上是个人经营的摊点,不怎么需要办理营业执照,他们两人及该摊点均不属于劳动法所规定的“用人单位”,胡某与他们两人及烧烤店不属于劳动关系,而是雇佣关系,他们不应当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卢、蒋二人补偿所出资国家经营的烧烤店未办理营业执照,属于非法用工单位,胡某生前一直在该店工作,由卢、蒋二人管理并发放工资,双方形成非法用工关系。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烧烤店出资人卢某、蒋某应当承担用工主体责任。2017年8月23日,法院判决卢某、蒋某向胡某家属支付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共计65万余元。10


法律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营业执照是,烧烤店未办理营业执照,其所聘用的劳动者发生工伤,该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及承担何种赔偿责任?笔者赞同法院的判决,烧烤店应当依法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因其未领取营业执照,该赔偿责任由其出资人承担。


其一,非法用工单位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是指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用人单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用人单位以办理了营业执照并持续有效为取得该主体资格的条件。非法用工单位包括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营业执照期满仍继续经营三种形式,前一种为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后两满种为丧失该主体资格。


在本案中,烧烤店没有进行工商注册登记,未办理营业执照,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劳动仲裁委驳回胡某的营业执照仲裁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其二,非法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属于拟制劳动关系,由该单位或其出资人承担劳动法责任。


为了打击非法用工行为,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法律将非法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拟制为劳动关系,双方发生用工争议的,参照一般劳动关系由该单位或其出资人承担用工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规定:“劳动者与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应当将用人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列为当事人。”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满偿责任。”可见,非法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属于法律拟制的劳动关系,其招用劳动者的,由其单位或出资人承担劳动法上的责任。


其三,劳动者发生工伤的,非法用工单位或者其10出资人应当参照工伤保险法规承担赔偿责任。


如前所述,非法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形成非法用工关系,是法律拟制的劳动关系。本案中,烧烤怎么店与胡某属于法律拟制劳动关系,胡某因工死亡,烧烤店出资人卢某、蒋某应当依法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二条、第三条规定,非法用工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一次性赔偿包括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在治疗期间的费用和一次性赔偿金。”这一规定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非法用工单位所招用的劳动者发生工伤时,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给因工受伤的劳动者提供了明确的维权法律依据,保障了其自补偿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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