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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怎么募集资金(请问什么是私募基金)

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界定


所谓“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系相对于公募基金而言,是指以依法进行的公开募集(如股票、债券及证券投资基金的募集)之外的资金募集行为募集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在当前法律体系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依其组织形式不同,受其各自适用法律调整。根据相关法律,合法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要包括:公司型基金、 信托型基金以及有限合伙型基金,其中特别以有限合伙型基金最为常见。


(一)基金的设立是否遵守了相关法律法规


从法律形式上看,有限合伙制基金属于合伙企业的一种,其设立登记应严格遵守2006年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如:


合伙人人数为2人以上、 50人以下;有书面的合伙协议;有合伙人认缴或实缴的出资;有合伙企业的名 称和生产经营场所;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其登记事项中应载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名称及其认缴出资金额等。


基金的依法登记私募基金设立,是避免法律风险的重要条件和有效手段。


(二)基金投资人人数是否超过法定上限


如前文所述,非法集资的判断标准之一即是,基金发起人是否系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或向超过一定人数的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各类私募基金适用法律均对投资人人数设置了上限,就有限合伙制基金而言,包括普通合伙人在内请问的全体合伙人不得超过50人。超过该法定人数是上限将无法获得工商部门的核准登记。如通过代持方式规避法定人数上限,则可能因涉嫌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而构成非法集资,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及构成金融主管机关认定的相同名称的违法行为。


(三)投资者出资是否符合法定投资门槛


根据2864号文中的规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资本只能以私募方式向“具有 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的特定对象”募集,而在国家发改委随后颁布的一系列股权 投资企业备案指引文件中,更进一步建议符合备案条件的私募基金(即认缴规模 5募集资亿元以上且实缴金额达到1亿元的基金)的“单个投资者对股权投资企业的最 低出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并且,根据国家发改委和各地备案部门的口径, 请问此一最低出资金额,在备案工作的操作实践中将作为一项强制性要求来执行。更 进一步,如果股权投资企业的投资人本身系“集合信托计划、合伙企业等非法人 主体”,则更需要“打通核查最终的自然人和法人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募集打通计算投资者总数”。因此,通过在基金募集过程中设定投资门槛筛选“合格投资人”,也将成为降低风险的有效手段。


虽然上述规定仅针对需申请备案的基金,但对于无需备案的基金亦有重要借 鉴意义。对于无需备案的基金而言,虽然没有法律明确的最低出资金额限制,但 鉴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高风险高收益的特性,亦应选择有一定的资金实力、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人。


(四)基金怎么是否提供或承诺提供固定收益或保本付息


私募股权基金(包括有限合伙型基金)在募集过程中,无论是向投资人明示或暗示该基金将取得固定收益或保本付息或作出类似承诺,均很可能成为相关监管部门认定基金募集行为构成“非法集资”的要件。


(五)基金或基金的实际控制人是否以基金名义进行“非法集资”


基金是有关当事人(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管理人、普通合伙人)掌握的融资及 投资工具,该等当事人以基金名义进行的个人行为可能导致基金本身涉嫌“违法 集资”。在表现形式上,如有关当募集资事人的个人行为被认定违法,则基金将直接涉嫌从事“非法集资”,例如,普通合伙人在工商登记的合伙协议之外,另行与他人签署融资协议,则可能因该普通合伙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而累及基金;即使最终确认此类行为与基金无关,但在最终确认作出前,基金设立及运作事实上可 能已受到实质性影响,而无法达成既定的设立及投资目的。


三、风险防范措施


根据上述分析,我们建议可在基金募集过程中采取以下防范措施,以尽可能避免“非法集资”之嫌:


(一)严格遵守法定投资者人数上限


1、单个有限合伙企业在工商登记的合伙人人数不得超过法定人数上限。


2、如采取平行基金的方式设立多个合伙企业,尽量将总的合伙人人数控制 在200人以下。


3、重点防范投资人通过“代持”方式规避人数限制(因为代持很可能被监管 部门视为对法定人数上限的恶意规避,从而认定为向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


4、谨慎接受以“有限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投资人,尤其是新设的有限合伙 企业。


(二)筛选有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人


1、充分了解潜在投资者的资产状况,判断其有无能力履行的出资义务。根据发改委颁布的股权投资企业备案指引文件,基金的自然人投资者需能提供足以 证明其拥有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的资产证明;


2、调查和了解潜在投资者的投资资金来源,确认其是否系使用自有资金进行投资;


3、如发现潜在投资者的投资承诺可能超出其实际履行能力,或潜在投资金资者的投资资金并非来自其自有资金,则应当拒绝该等潜在投资者认缴基金出资;


4、决定接受投资者的投资后,需要投资者进一步签署书面文件承诺和保证其仅为自身利益持有有限合伙财产份额,仅使用其自有资金进行投资,不存在任何形式的代持行为。


(三)避免公开推介基金


鉴于私募基金的非公开性质,在操作细节上什么尤应注意:


1、不应怎么通过在媒体(包括企业网站)发布广告、在社区张贴公告、向社会散发传单、向不特定公众发送手机短信或通过举办研讨会、讲座及其他公开或便向公开方式(包括在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机构的柜台投放招募 说明书)等方式进行公开宣传;


2、基金募集材料中应避免出现路演推介等敏感字眼;


3、向潜在投资者提供募集材料前,应要求其签署《保密承诺函》;


4、对所有提供给投资者的材料进行编号,并做好发送记录,确保每一份基金文件私募基金均发送给已经签署保密协议的特定潜在投资人;


5、在与投资者沟通的过程中,注意确保潜在投资者的特定化,即选择“一对 一的沟通方式。具体而言,包括:


(1) 与潜在投资者最主要的沟通方式为私密的、面对面的直接交流;


(2)在已与之建立联系的前提下,可以进行电话沟通;应避免向多数陌生 的潜在投资者直接以电话方式介绍正在募集的基金;


(3)正式的文件尽量在编号后,以书面形式通过邮政或快递方式送达;


(4)如需借助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等通讯方式,应特别注意信息传递对象 的确定性,避免向陌生的潜在投资者发送电子邮件或手机短信,是避免群发邮件或 短信;


(5)如需集中时间和地点与潜在投资者交流,则参加该等交流的对象应限 于已有一定前期沟通基础且受到邀请的特定人士,并应严格募集控制人数。


(四)向投资者提示风险


如前文分析,任何形式的固定收益回报、保本付息或类似承诺,均可能涉嫌 非法集资。为此,募集过程中应当注意:


2、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在募集说明材料、风险确认函及正式签署的有限 什么合伙协议等基金文件中明示,基金不承诺确保收回投资本金或给予固定回报资金,基金管理团队过往的投资业绩亦不构成对此次募集基金的业绩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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