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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企业当然退伙的情形(有限合伙人退伙的情形)

合当然伙企业法定退伙的类型如下:


1、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3、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合伙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4、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5、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限



【法律依据】


《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的条规定,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合伙现;


(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当然


(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四)退伙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第四十六条规定,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四十七条规定,合伙人违反本法第四十有限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退伙的,退伙应情形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第四十八条规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一)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三)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四)的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合伙人丧失该资格;


(五)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合伙人被依法认情形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可以依法转为有限企业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


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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