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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官网)


公告信息显示,被执行人中能源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能源公司”)在一起案件中有3个多亿的欠款,被申请强制执行,北京三中院面向社会征集该公司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奖励执行到位金额的30%。按此计算,赏金理论上超过一个亿。


△图源网络 图文无关


此则消息显示,北京三中院发布此信息是在为一个执行案件寻找被执行人的可执行财产线索。


公告显示,该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电煤储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市储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能源公司仲裁执行一案,被执行人中能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北京市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该院决定对被执行人中能源公司的财产线索悬赏执行。


“任何公民在本案未执行完毕之前,提供本院尚未掌握且真实有效的被执行人中能源公司财产线索,使本案债权全部或者部分实现的,申请执行人奖励执行到位金额的30%。”


该案的执行依据:重庆市电煤储运集团有限公司与中能源公司仲裁一案,重庆仲裁委官网员会作出(2020)渝仲字第1371号裁决,裁决内容为:


一、中能源公司向重庆市储运公司支付欠款338 449 094元;


二、中能源公司向重庆市储运公司支付资金占用费(自官网2015年9月1日起至全部欠款支付之日止,按照2200000元/月为标准计算)。


三、中能源公司向重庆市储运公司支付律师费支出220 000元。


中能源公司向重庆市储运公司支付其垫付的仲裁费422 276元。


按照需要执行的标的金额,相关执行奖金理论上可以超过1亿元。


11月25日,北京三中院一名法官告诉记者,相关征集工作符合法律规定,但相关线索必须是法院尚未掌握的,同时能够最终有效执行的。


“无形资产也可以,但要保证能执行到位。”该法官说,如果多位公民提供的线索相同,按照最先提供此线索的时间为准。对于“执行到位”的理解,她在电话中答复称,“要见到现金之后才能给予奖励。”


涉事公司多次被各地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工商信息显示,中能源公司于2000年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法定代表工商行政管理局人冯志广,公司经营范围包括销售食品;销售煤炭(不在北京地区开展实物煤的交易、储运活动)等,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在秦皇岛,鄂尔多斯,沈阳,上海等地控股或者参股了多家矿业或者融资公司。


同时,天眼查信息显示,中能源公司已经多次被上海金融法院等各地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潇湘晨报记者掌握的裁决书显示,早在2015年8月28日,重庆市电煤储运集团有限公司与中能源公司签订一份《债务清偿协议》,对双方履行于2014年5月20日订立的《煤炭买卖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发生的各项债务达成协议。其中第2条约定,双方履行本协议发生的争议均由重庆仲裁委员会裁决。


2020年7月,储运公司依据双方于2015年8月签订的《债务清偿协议》向重庆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不过,在此期间,中能源公司在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重庆仲裁委员会对此案没有管辖权。


中能源公司的理由是,诉讼双方于2019年6月25日签订了新的《债务北京市清偿协议》,其中第八条约定,甲乙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的,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当向违约方的对方单位所在地提请仲裁。


重庆市储运公司方面称,2019年6月25日双方签订的《债务清偿协议》并未工商行政管理局生效,不具备任何效力。此协议约定,中能源公司拟用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原味老窖鉴藏装白酒抵偿所欠债务本金人民币3亿元。协议约定双方签字盖章并经储运公司上级单位批准后生效,但该协议未获储运公司上级单位批准。储运公司已经通知中能源公司,其也未提供任何白酒履行该协议。新的《债务清偿协议》未对双方于2015年8月28日签订的《债务清偿协议》进行变更,原《债务清偿协议》仍然有效,储运公司有权依据原《债务清偿协议》向重庆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最终,北京市四中院驳回了中能源公司的起诉。后重庆仲裁委员会确认了中能源公司3个多亿元的债务,储运公司又向北京市第三中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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