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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岁的老太太周某茹将浙商证券、浙商期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期货”)和李某路告上法院,要求三被告共同赔偿损失2954.95万元及利息损失575.29万元。



交易密码曾被多次修改


原告本人曾登录账户30余次


法院判决李某路承担七成损失


裁判文书显示,周某茹自认从2005年起委托李某路操作其证券账户进行交易且有赢利。开立期货账户后,周某茹同意李某路更改交易密码,并将银期转账密码设置成与银证转账密码一致,其本人在2015年4月17日至5月19日期间登录其期货账户达三十余次。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上述事实表明周某茹对李某路操作其期货账户进行交易是明知且认可的,故周某茹诉称其未委托他人进行任何证券买卖行为与查明事实不符。


法院同时认为,周某茹要求浙商证券、浙商期货对其财产损失承担共同赔偿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李某路时任浙商证券专职党委副书记兼纪委书记、监事长,并不负责证券或期货业务,也无进行证券或期货业务营销的职权,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不禁止其从事期货交易,浙商证券、浙商期货并无权对李某路操作期货账户进行监管;浙江证监局在2016年给周某茹的回复函中,明确告知“经核查,未发现浙商证券公司在周某茹期货开户环节存在违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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