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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监事的下列行为中正确的有)


川渝协同立法再出成果


作为川渝协同立法的又一成果,《四川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从建设安全、线路安全、运营安全、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规范,将近年来执行《四川省高速铁路安全管理规定》过程中探索的经验做法固化下来,并结合实践中有益做法进行了规定,有利于营造铁路大发展的良好环境。为了更好地加强铁路安全管理,强化路地协作、部门协作和区域协作,条例还增加了“协作机制”专章,成为条例一大亮点。


条例对铁路安全保护区内违法实施限制性行为、在铁路桥梁下实施非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等危害铁路安全行为的法律责任予以明确。其中,明确规定未与铁路运输企业协商一致并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实施危害铁路安全行为的,由铁路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条例规定,既有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与公路建筑控制区、河道管理范围、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航道保护范围或者石油、电力以及其他重要设施保护区已经重叠的,各相关部门、单位应当建立安全保护沟通联动机制,制定安全防护方案,协商安全保护措施。在铁路桥梁下进行保护性利用活动应当与铁路运输企业协商一致并签订安全管理协议,不得危害铁路安全。


值得一提的是,条例的通过是四川重庆两地协同立法的又一成果。立法过程中,两省市人大及政府相关部门进行了多次工作对接和集体论证修改,让两地条例在主体框架、安全保护区禁止和限制性行为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基本保持一致。


加强对红十字会的监督管理


注重加强红十字会自身组织建设,县级以上地方红十字会应当依法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作为亮点之一,新通过的《四川省红十字会条例(修订)》加强了对红十字会的监督管理。


记者看到,为规范红十字基金会的活动,提升红十字会的公信力,促进社会力量参与红十字事业,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该条例明确规定省红十字会可以依法设立基金会,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省红十字会对其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同时,该条例鼓励县级以上地方红十字会与捐赠人依法共同设立专项人道救助基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红十字会设立专项人道救助基金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政策支持。


条例列举了红十字会财产的主要来源,并明确捐赠财产应当分别管理、独立核算;明确了使用捐赠财产开展人道救助活动的成本列支问题;明确红十字会每年向社会公开经审计的捐赠接受和使用情况报告,接受社会监督。该条例还对存在违背募捐方案、捐赠人意愿或者捐赠协议,擅自处分接受的捐赠款物,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财产以及未依法向捐赠人反馈情况或者开具捐赠票据等情形的红十字会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作出明确规定。


记者了解到,联系我省实际,条例增设了部分条款:结合全省红十字系统参与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的做法和经验,明确红十字会在突发事件中的救援救灾工作职责;规定可以制定接受捐赠目录,引导社会进行捐赠;规定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红十字会所接受的非定向捐赠财产,应当优先用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


针对遗体捐献,条例明确,应当支持红十字会建立遗体和人体器官(组织)捐献者纪念园,遗体捐献证书具有火化证明同等效力。


为中小企业创立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高等学校毕业生、退役军人、返乡农民工和失业人员、残疾人员等参与创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并按照有关规定落实税收优惠、创业补贴和收费减免等政策,这是昨日通过的《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实施办法》在创业扶持中的相关规定。


实施办法指出,我省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作为长期发展战略,坚持各类企业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强化财税支持、融资促进、创业扶持、创新支持、服务保障、权益保护,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加大政策扶持和精准服务力度,为中小企业创立和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财税支持方面,实施办法明确省人民政府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主要用于引导和带动社会资金支持初创期、成长期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创业创新。同时,税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优化税收征管和纳税服务,全面落实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减轻小型微型企业税收负担。


融资促进方面,实施办法明确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并完善中小企业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通过保费补助、业务奖励、风险补偿和资本金补充等多种方式,提高融资担保机构的融资担保和抗风险能力。同时,还提出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普惠金融体系建设,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县域和乡镇等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薄弱地区延伸网点和业务。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创新普惠金融产品。


推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我省是水资源大省。昨日通过的《四川省水资源条例》是我省首部水资源管理方面的地方法规,为强化水资源保障和推进水资源刚性约束提供了法律保障,标志着四川水资源管理工作迈上了新台阶。


近年来,我省不断强化水资源管理工作,水资源刚性约束指标体系不断完善,严格取用水监管取得积极进展,水资源保护和水生态突出问题有效改善,水资源管理改革创新加快破题,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能力持续提升。但与此同时,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水资源供需矛盾、水生态突出问题越发凸显,加快水资源立法十分必要而紧迫。


本次审议通过的条例包括总则、储备与涵养、管控与调度、取水和用水、法律责任、附则6章,共58条,将于7月1日正式施行。条例对固化行之有效的水资源管理工作经验,健全完善四川水资源法规制度,规范四川水资源配置、集约节约利用和保护的行为准则,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推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将起到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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