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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控发票企业所得税处理的几个问题?

随着税收正管信息化的深入推进,利用虚构业务买发票虚增成本少缴企业所得税的问题被查处发现的概率越来越大。实务中经常有税务机关因发现某企业走逃或对外虚开发票,将这些企业开具的发票列为失控发票,并由接受失控发票所在的主管税务机关调查核实。失控发票一般有以下三种情形:一种是没有实际业务,买发票为了虚抵扣增值税、虚增企业成本费用。一种是业务真实,但取得的发票与实际购买方不一致,销售方不是发票的实际开具方。一种是业务真实,发票开具也合乎规范,需要配合税务机关调查核实。

一、企业所得税处理相关政策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核算。”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4.(国税发〔2009〕114号)《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文件规定:“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

5.(国税发[2008]8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文件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

6.(国税发[2008]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打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专项整治行动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规定:“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和其他凭证,包括虚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均不得用以税前扣除、出口退税、抵扣税款”。

7.《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二、企业所得税具体处理方式

二、实务中发现的接受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具体情形及税务机关的处理

1.恶意接受虚开增值税发票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企业所得税不能税前扣除,按偷税处理

2.善意接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业务真实,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接受了第三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企业所得税不能税前扣除。如果能重新取得合法增值税发票的,企业所得税可税前扣除。如果因特殊原因,无法重新取得合法发票的,属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规定的特殊情形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否则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3.业务真实,发票合法取得,但开具发票企业为走逃(失联)企业。

如果能提供充分证据,经税务机关调查核实,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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