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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返利的账务应该怎样处理?

我公司是生产加工企业,为了促进销售,配合经销商的促销活动,公司免费赠送给经销商一批商品。请问,账务上如何处理?

专家回复:

“随货赠送”,是指商业企业经常采用的一种促销行为,即在销售主货物的同时赠送从货物,这种赠送是出于利润动机的正常交易,属于捆绑销售或降价销售。

有两种账务处理方法:

1、赠送时:

借:营业费用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按市场价格计算销项)

库存商品-××

2、在下次发货时将赠品作为发货的一部分,成本正常结转,售价降低,做折扣销售处理。

国税发[1993]154号文《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因此,对于向销售金额或数量达到一定金额的购买方提供的免费货物,实际操作中存在不同方式的税务处理,不被要求作为《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无偿赠送”行为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的,其发票开具情况一般是: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中体现全部数量(含免费货物数量),货物单价按照实际免费金额相应下调,或者,将同一张发票中按正常单价和全部数量(含免费数量)在发票中体现,同时免费货物的价值又以“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中注明,“折扣额”作为销售额的减项处理;被依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无偿赠送”行为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处理的,其发票的开具方式是:未将免费货物的数量与非免费货物数量在同一张发票体现,而是将免费货物另开发票或不开具发票。后一种开票方式,税务机关对提供免费货物形成的具体情况未加判定,采用视同销售方式计算缴纳增值税的简单处理办法。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二)用于交际应酬;(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四)用于股息分配;(五)用于对外捐赠;(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第三条规定,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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