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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资产折股比例规定(净资产折股属于哪种出资方式)



A公司原名称为某仓库。某仓库进行股份制改革,某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复同意该仓库折股出售,由职工认购,实行股份合作制改制,改制后的企业为A公司。


该仓库的体制改革系由54名职工股份认购,从A公司的股东名册及其给22名员工出具的股权证可知22名员工的认购出资额。A公司的工商登记的股东张某等5人,实际上是A公司54名股东的代表,系名义股东。现54名股东中大部分股东已转让股权或被退还股金。由此引发争议,22名员工起诉A公司,要求确认在A公司具有股东资格,要求A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其办理股东登记,明确出资比例。22名员工胜诉。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车行义律师解析


1. 关于股东资格确认问题


本案中,根据A公司的股东名册及有原某仓库的报告文件和某市经济贸易委员会作出的文件规定,可以认定22名员工系被告A公司的实际股东的事实。因以前54名股东人数超出法律规定的50个股东的上线数,故由第三人张某等5人为名义股东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现54名股东中大部分股东已转让股权或被退还股金,现有股东人数已符合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东登记,故A公司应对22名原告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东登记。


2. 关于22名员工主张的确认股份比例的问题


因A公司的股东名册中已明确载明了每位股东的出资比例,故按该股东名册的原始记载予以确认。


执业30年。擅长“刑事、民事、行政相互交叉”类疑难复杂案件的代理、辩护。盈科北京总部“刑民行交叉部”主任;北京市律协“刑民交叉委”副主任;清华、中国政法、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导师;盈科北京监事会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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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有企业改制中, 国有资产折股是一个关键问题,折股问题的合理与否直接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大小。在国企改制时国有资产折股要注意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须将净资产一并折股,股权性质不得分设。


2.其股本由依法确定的国有持股单位统一持有,不得由不同的部门或机构分割持有。


3.国有资产严禁低估作价折股。国有企业改制进行国有资产折股时,不得低估作价并折股,一般应以评估确认后的净资产折为国有股股本。但是,在一定的市场条件下,也允许公司净资产不完全折股。


4.折股股份数不低于法定最低要求。


5.折股比例可以低于1∶1的比例。



6.折股之后股份数以改制基准日经审计的母公司净资产为基础折算,不能采取评估值,不然不能连续计算业绩。


7.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折合的股份总额应不高于公司净资产额。


8.不能将净资产折股直接弥补出资不实,出资不实必须予以处理,需要补缴差额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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