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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股东发起人是什么意思(什么叫法人股东和自然人股东)




我国现行《公司法》对公司股东的积极资格未作规定,并未要求股东必须具备何种条件才能成为股东。此背景下,自然人直接持股成为了一种最普遍的持股形式。


自然人直接持有公司股权(份)的情形下,公司股权架构、股东控制路径等简单清晰,无需过多筹划搭建问题,股东直接纳税成本也有一定优势,但其弊端也十分明显。


笔者在此对这种持股形式下的部分法律问题进行梳理,以期温故知新。


一、自然人持股条件


一般情况下,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具有股东资格,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统称“行为能力欠缺的人”)的股东资格应当视具体情况而认定:


1.发起人股东(原始取得股权)


发起人是指为设立公司而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者股份,并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和以发起方式设立发起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


按法条原文理解,“发起人”在法律上须同时满足“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者股份”及“履行公司设立职责”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根据“发起人”的法律定义,从公司设立行为的性质角度分析,自然人对公司的发起设立(投资)在本质上属于合同行为,此时:


  • 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发起设立公司的行为,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该合同行为的效力待定
  • 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发起设立公司的行为,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该合同行为无效

事实上,由于行为能力欠缺的人心智不足以处理公司设立事务,所以工商部门如法人股审查发现发起自然人人中有行为能力欠缺的人,一般会拒绝登记。


上述原理同样适用于行为能力欠缺的人通过股权转让、增减资行为取得或法人丧失股东权利的情况。


2.继承取得股东身份


《公司法》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的一般原则,即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法律认可自然人对股东专属性身份的继承),但同时也允许公司章程做出其他安排


允许公司章程另行规定股东资格的继承办法,主要是考虑到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的合作是基于相互间的信任,具有较强的人合性。


而股权继承的发生,实质上使股权发生了转让,此时公司股东间的信任基础不一定会继续存在。


所以,应当允许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对股东身份的继承作出个性化的安排(如股东死亡的,可以采用股权转让的办法处理股权继承问题等)。


当然,公司章程只能以“合理”为标准,对股东资格继承作出限制性规定。这种“合理”应当体现为公司利益、其他股东利益、已死亡股东生前的意愿及其继承人的利益之间的协调与平衡。


需要注意的是,《公司法》只在有限责任公司章节部分规定了股权继承,没有在股份有限公司章节部分规定股份继承。


笔者认为,股份有限公司主要是资合性公司,根据公司法原理,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应是当然继承。


根据上述内容,原则上,行为能力欠缺的人可以通过继承方式取得公司股权(份),继承股东身份。


二、不适合持股的自然人


有些自然人因为其身份具有“国家属性”,所以不能成为公司持股主体,或不能成为特定范围内企业的持股主体。笔者在此列举列部分如下,感兴趣的朋友可以自行对照:


  • 国家公务员及参公管理的人员。《公务员法》(2018修订),2019.06.01实施,现行有效;
  • 党政机关干部、职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1984.12.03实施,现行有效;
  • 省(部)、地(厅)级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关于“不准在领导干是什么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的解释》,2000.05.09实施,现行有效;
  • 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退(离)休干部。《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县以上党和和国家机关退(离)休干部经商办企业问题的若干规定》,1988.10.03实施自然人,现行有效;
  • 县以上工会、妇联、共青团、文联以及各种协会、学会等群众组织的退休干部。同上;
  •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2009.07.01实施,现行有效;
  • 现役军人。《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试行)》,2018.05.01实施,现行有效;
  • 中国籍自然人不能通过新设公司的行为持有外资企业股权。《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12.30,现行有效;《商务部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2009.06.22实施,现行有效;《外商投资法》,2020.01.01实施,现行有效。

需要注意的是,“失信被执行人”可以作为公司持股主体(最好限于非公众公司),但不能成为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等。


三、自然人持意思股时的直接纳税成本


自然人持股的直接纳税成本有一定优势。


1.股息红利所得税


自然人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即自然人个人分红后需缴纳20%什么个人所得税。


对于自然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来说,需区分两种情况缴纳个人所得税:


(1)非限售股


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前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上述规定同样适用于新三板挂牌公司,具体规定详见2019年7月1日实施的《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继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2)限售股


对个人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上述非限售股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


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2.资本利得税


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即:


  • 应纳税所得额=股权转让收入-(股权原值+合理费用)
  •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对于自然人转让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来说,亦发起人需区分两种情况缴纳个人所得税:


(1)个人转让限售股


以每次限售股转让收入,减除股票原值和合理税费(转让限售股过程中发生的印花税、佣金、过户费等与交易相关的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即:


  • 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
  •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如果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的,不能准确计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即:


  • 应纳税额=[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转让收入15%)]20%

(2)个人转让流通股


自1997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3.增值税


自然人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及减持上市公司股票(炒股)的,无须缴纳增值税(境内企业减持上市公司股票,需按要求税率缴纳增值税)。


四、自然人持股的弊端


自然人持股时,股东在行使股东权利时无需他人协助,可完全依照自己的意志执行,但其什么弊端也十分明显。


1.决策、管理弊端


在“持股和平台模式”(公司、有限合伙持股等)下,股东或普通合伙人可以通过平台控制目标公司。


而自然人直接持股且股东人数较多时,不利于公司的集中决策和管理。法人股自然人股东控制权无法被放大,且容易突破有限责任公司50名股东的上限和股份有限公司200名股东的“敏感线”。


2叫法.资金杠杆弊端


关于此项,笔者曾在《“金字塔式”股权架构下,股东“控制权”及“分红权”比例的确定方式》中有过介绍,详细内容朋友们可以查看。


简单来说,自然人股东持股属于单链条直接“控制”,此时只有一个层级,故控制权和现金流权一样大,自然人股东无法利用有限的资金撬动更多的外部资金。


3.税负弊端


自然人直接持股情形下,对于长期持股的股东来说税负较高。股东历次取得的分红均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即使用于再投资也不例外,且无法进行避税安排。


4.管理层稳定性弊端


公司管理层作为股东直接持股状态下,经常会出现公司上市后,管理层立即辞职,待辞职满半年后出售股份套现的情况,这其实违背了公司通过员工持股留住人才的初衷。


持股主体的形式是公司股权架构设计的叫法基础,选择自然人直接是什么持股还是其他主体形式持股,优劣不能一概而论。创始人应当结合公司长远发展考虑,适当选择。


有时间了笔者会继续梳理法人持股、有限合伙持股及金融产品持股相关法律问题。






主要参法人考文件:


1.《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2021.01.01实施,尚未生效;


2.《公司法》及释义(2018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全国人大常委会,2018.10.26实施,现行有效;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法释[2011]3意思号,最高人民法院,2011.02.16实施,现行有效;


4.《个人所得税法》(2018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全国人大常委会,2019.01.01实施,现行有效;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股东、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2013.01.01实施,现行有效;


6.《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2015.01.01实施,现行有效;


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2010.01.01实施,现行有效;


8.《财股东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61号,1998.03.30实施,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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