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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台河骗取出口退税罪辩护律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800万判刑)

一、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前款规定的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二、以挂账虚构外汇资金流的方式骗取出口退税


(1)利用收汇核销监管盲区挂账混账。根据现行规定,出口企业除规定情形(如远期收汇、视同收汇等)外,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须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为收取人民币),并按规定提供收汇资料;


未在规定时间内收汇的,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骗税分子利用当前外汇管理与出口退税管理信息共享度不高、实行总量核销的漏洞,对实际没有收汇或不是对应业务收汇的,采用浑水摸鱼手法冒充收汇申报退税。


典型方式:一是利用时间差突击骗税后“弃汇”走逃;二是采用移花接木手法将其他项目收汇冒充申报退税项目收汇,以滚动收汇掩盖缺口,长期挂账余额。


(2)利用离岸资金“壳”虚构收汇流。现行企业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实行非现场总量核查,外汇局主要强调企业应当按照“谁出口谁收汇”原则办理贸易收汇业务,实行总量平衡监测。


对于出口货物的货物流、资金流、单证流鉴于国际贸易的复杂性,并没有一致性的风险管理要求,收谁的汇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极易导致收汇核销与退税申报的信息背离。由此,骗税分子利用实际控制的离岸公司或注册的其他公司(即资金“壳”)将非货物贸易外汇用于付汇,隔离出口货物的真实性信息,虚构收汇资金流。


(3)利用地下钱庄虚构外汇资金流。其主要手段是境内外骗税分子相勾结,将境内用于骗税的资金通过地下钱庄置换成境外控制的离岸公司、虚拟经营公司等“资金壳”的外汇,然后以付汇名义制造出口货物收汇假象。这是实质性违法作案行为。通过对中国裁判文书网等公开发布的诸多涉及“地下钱庄”的案例分析发现,涉足骗税的地下钱庄运作模式主要有:


一是“对敲型”。这是最常见的方法,也称“跨境汇兑型”,主要特征是境内人民币、境外外币平行交割。主要手法是,国内的骗税分子想把钱转到其国外账户,先跟地下钱庄约定好汇率或手续费,然后骗税分子通过N个人账户或虚设公司账户将钱打到地下钱庄指定的境内账户,地下钱庄再通过其境外账户,将相应的外币打到骗税分子指定的境外账户,最后骗税分子构筑出口货物收汇,完成骗税资金流。期间,境内外资金实行单向循环,没有发生物理流动,极具隐蔽性。


三是“支付结算型”。针对部分骗税分子快速、大额的“需求”,地下钱庄通过虚设公司、虚构贸易等途径,进行对外非贸支付等结算模式非法转移至境外。也有骗税分子在境外直接向其购买外汇,向骗税公司付汇,以显示有出口结汇,完成资金流,从而骗取出口退税。黑龙江七台河市公安局“部督特大系列地下钱庄案”显示,查明河南一家在境外上市的公司,曾通过地下钱庄,非法购买9400万美元,虚构资金流,骗取国家出口退税789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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