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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旅费准予扣除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吗(企业所得税对差旅费的扣除规定是什么)

一、差旅费列支的范围到底包括哪些?


笔者曾试图查阅相关财务及税务制度,但遗憾的说,目前并无定论,一般认为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它在企业中主要表现为下面几个方面。


1.车票费:出差途中的车票、船票、机票等;


2.与车辆相关的费用:如果是自带车辆,出差路上的油费、过路费、停车费等;


3.住宿费;是指出差人员住宿产生的费用;


4.补助、补贴:误餐补助、交通补贴等,在实务中往往采用定额制,无需提供发票;


5.市内交通费:目的地的公交、出租等费用;


6.杂费:行李托运、订票费,退票手续费,搬运费等零星支出。


二、差旅费中涉及到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问题


根据现行税法,从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具体规定如下: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 燃油附加费)÷(1 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 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 3%)×3%


三、有关抵扣的限制性规定


第一,有关客运服务


(1)员工的范围有明确的界定,仅指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不包括外单位的员工的差旅费中应由企业承担的费用中的进项税额。


(2)开票信息要求非常明确: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税额进项税额。


(3)抵扣开始时间为2019年4月1日及以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为注明的税额,以前的不能抵扣。


第二、有关车辆费用


<1>、公司车辆据实扣除


<2>、租用租车公司的汽车,租赁费和按租赁合同约定承担的费用,根据取得的发票注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进行抵扣。


<3>“私车公用”的应谨慎,与企业签订的协议有约定,行程单有里程的记录,因公出差的审批等.


第三、有关住宿费需分明实际的用途作不同的处理


1.属于职工福利性质范畴的,比如报销的员工旅游、探亲等情况下的住宿费;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应计入应付企业的福利费支出。


2.员工或股东个人消费的;不能抵扣,应作为福利费或对股东利润的分配。


3.属于交际应酬给予客户等报销的;不能抵扣,应计入管理费用或销售费用-业务招待费,以及其他相关的费用明细科目,


4.企业免税项目或简易计税项目编制人员出差发生的等,也不能抵扣。


5、争议的地方需尽量回避及其方法:发生在节假日住宿费需证明为因公加班,发生在旅游景点的需证明不是为了游玩,本地发生的住宿费应尽量在会议费上下功夫,所以内部因公出差审批的流程需完备,简易法征收的需分开核算,否则税务机关有可能认定该进项税额无法抵扣。


四、差旅费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处理及财务处理


第一、所得税处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研读,,企业发生的除计入业务招等费,广告及业务宣传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福利费的,在企业所得税规定了明确的扣除比例上限,所以超过上限的不能扣除,其中广告及业务宣传费,职工教育经费当期扣除不完的,可结转下年继续扣除外,企业发生的其他合理的差旅费支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前直接扣除。。


第二、个人所得税处理;企业按本企业财务制度规定的一定标准了发放的与出差联在一起的出差补贴,住宿补贴等不列入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不交个人所得税。


第三、有关财务处理:从本质上看企业的财务部门,应按差旅费的最终用途作为其最后归属哪类科目的唯一依据,而非以报销人所属的部门作为依据。除常规的要计入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相关明细科目外外,还有几种特殊情况,可以计入企业资产的计税基础,具体如下:


(1)通过“制造费用”计入存货:,如制造型企业产品加工过程中,技术人员到受托方生产现场进行技术指导和现场质量控制,发生的差旅费应先计入“制造费用”,而后按规定计入存货的成本(计税基础)。


(2)通过“在建工程”计入固定资产:企业基建部门为施工建设而发生的差旅费,应先计入“在建工程”,然后按规定计入固定资产原值(计税基础)。


(3)通过“研发支出”计入无形资产:企业研发人员为研发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等而发生的差旅费。属于费用化支出的,在当期按规定进行加计扣除;属于资本化支出的,按规定的进入“无形资产”计税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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