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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政发2011年108号文件(苏政发2011年110号文)

宿迁网讯 12月10日,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宿迁市市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调整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进一步明确了市区范围内噪声限制,强化声环境污染防治,提高区域声环境质量,营造良好的人居环境。


2003年,宿迁市首次开展市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工作;2011年,市政府进行了第一次调整。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城市建成区不断扩大,市区很多区域功能性质发生了变化,现有的声环境功能区划分已不能满足现有规划和环境管理需要。对照省内相关要求,我市对市区声环境功能区进行重新划分。


根据省、市要求,宿迁市生态环境局委托第三方编制单位,依据《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宿迁市城市总体规划(2015-2030)》,对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进行调整,牵头起草征求意见稿,经两轮征求各相关单位意见,多次修改完善,通过专家评审,并在市生态环境局官网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方案》内容主要分为重新划分区划范围、调整划定依据、优化类别区域三个部分。区划范围上以《宿迁市城市总体规划(2015-2030)》为依据,以现状中心城区以及向西拓展至八支渠、向南拓展至淮徐高速公路进行划分,增加面积约83.3平方公里,总占地面积约为359.3平方公里。划定依据为2015年1月施行的《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和用地开发现状进行调整。根据市区发展实际,优化调整各声环境功能区所属类别,从而有效控制环境噪声污染程度和范围,不断改善声环境质量,努力建设宁静舒适的声环境。


《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宿迁市市区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的通知》(宿政办发〔2011〕108号)同时废止。(丁遥 仲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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