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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的确认标准金额(固定资产的确认标准是什么)



编者按


矿山企业投资形成的资产主要包括矿业权和矿山固定资产。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的,项目建设单位不仅应对压覆的矿产资源进行补偿,还应对矿山固定资产损失进行补偿。建设项目压覆导致矿区全部矿产资源不能开采的,应对矿山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进行补偿;建设项目压覆部分矿产资源的,既要对压覆矿产资源对应的固定资产进行补偿,也要补偿因压覆导致剩余资源开采条件发生变化而产生的新增建设工程造价等。


基本案情


2007年6月,A矿业公司取得某煤矿采矿权,矿区面积约16.78平方公里,煤炭储量约895.9万吨,获批采矿权服务年限为14.1年。原告取得合法采矿许可后,投入人力、物力、财力开展煤矿基础设施及矿井、巷道建设,形成了成熟的采矿体系,煤矿进入生产经营期。


B公司是某天然气管输项目的建设单位,于2015年7月获得发改委立项批复,并先后取得了安评、环评、职业卫生、地质灾害、水土保持、防洪评价、稳评、节能等各项行政评价和批复。2016年,B公司启动天然气管输项目,项目管线开挖须经过A矿业公司矿区范围。B公司在未与A矿业公司签署同意压覆协议的情况下,在A矿业公司矿区先行建设,目前该项目已经竣工投产。


此后,双方针对压覆补偿事宜未能协商一致,A矿业公司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B公司立即停止在A矿业公司矿业权范围内实施的侵权行为,并赔偿侵权行为给A矿业公司造成的煤炭资源损失、开采工程及开采设施报废的损失、因压覆造成的煤矿设计变更产生的新增建设工程造价等损失。


诉讼主张


A矿业公司认为,第一,其依法取得案涉煤矿的矿业权,享有该矿产的占有、使用及收益权利,根据《矿产资源法》《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规定,B公司未经国土资源部门审批及矿业权人同意即规划建设并擅自施工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第二,B公司的压覆行为造成已完工建筑设施不能得到充分利用,且部分废弃,给A矿业公司造成巨大损失。第三,基于法律关于线性工程安全的要求,B公司的压覆行为致使A矿业公司无法正常进行爆破作业,无法按照原井田开拓方式、顺序采矿作业,需修改设计,增加建设。


B公司主张,案涉项目经市发改委同意实施,先后取得了安评、环评、职业卫生、地质灾害、水土保持、防洪评价、稳评、节能等各项行政评价和批复。在项目开工建设后,B公司多次与A矿业公司协商,但A矿业公司提出巨额赔偿要求,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由于A矿业公司拒不签署压覆矿产资源协议,其无法取得省国土厅的用地许可。此外,《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第二条规定:“建设项目压覆区与勘查区块范围或矿区范围重叠但不影响矿产资源正常勘查开采的,不作压覆处理。”该项目建设的管线位于地表以下5米范围内,管输天然气不足以妨碍A矿业公司在地下50米采煤,不构成对A矿业公司煤炭资源开采的煤层压覆。


裁判结果


(一)一审判决


在一审审理中,双方对是否存在压覆以及是否给原告造成损失等问题争议较大。双方均同意委托相关技术部门鉴定。经法院委托C评估公司对本案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1.案涉天然气管输项目对案涉煤矿资源造成压覆,压覆资源总量为32.65万吨;2.压覆煤炭资源市场价值损失评估价值为205.97万元。3.案涉天然气管输项目对原开拓方案无影响,对局部工作面布置有影响。4.案涉天然气管输项目没有压覆案涉煤矿已建工程,不存在已建开采设施报废和搬迁相关设施的损失。5.案涉天然气管输项目经过案涉煤矿未采区域时,未采区域矿业权人应按规定留设煤柱;已有采空区影响范围内应由B公司自行承担安全防护费用。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取得的采矿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B公司在A矿业公司的采矿区域内开挖铺设线路,对案涉煤矿资源造成压覆,使开采煤炭储量有一定缩减,因此B公司应当给予一定赔偿。对A矿业公司因压覆造成煤矿设计变更所产生的新增建设工程造价等损失费用的主张,天然气管输项目对局部工作布置是否有影响,该影响有多大,鉴定结论没有明确,因此本案无法给予确定,因此不予支持。


(二)二审判决


A矿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A矿业公司在一审中的诉讼请求,本案应围绕以下问题进行审理:1.项目是否压覆煤炭资源及压覆资源的价值;2.项目是否造成开采工程、设施报废及报废的价值;3.项目是否因压覆产生新增建设工程及造价等。一审法院委托鉴定单位对项目压覆资源量及价值作出鉴定结论,并认为项目没有压覆已建工程,不存在已建工程报废及报废损失问题。但对本案争议的第三个问题“项目是否因压覆产生新增建设工程及造价等”未委托鉴定,已作出的鉴定结论载明的项目对原开拓方案无影响对局部工作面布置有影响,并不能解决本案争议的第三个问题,导致此节事实不清。


关于鉴定资质及鉴定程序的合法性问题,二审法院认为,C评估公司接受委托的鉴定事项中只有一项鉴定内容在其业务范围内,而且需依据其他结论才能做出。在接受本案委托后,又将本案鉴定事项转委托给其他公司进行鉴定,该公司在其他公司的协助下仅就一项鉴定内容做出结论,其他鉴定结论均系评估公司外请专家开会论证作出鉴定结论。鉴定单位是否具有鉴定本案争议事项的资质及鉴定程序是否合法的问题,应在重审中一并审查。


据此,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法律评析


(一)压覆矿产资源补偿范围应包括矿业权价值损失和矿山固定资产损失


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是指在进行铁路、公路、工厂、水库、输电线路、油气管道、大型建筑物等工程建设时,压覆一定规模的矿产资源,并导致其无法开发而失去利用价值。矿产资源开发项目中,矿山企业投资形成的资产主要包括矿业权和矿山固定资产,所以建设单位应当针对矿业权和矿山固定资产进行补偿。


就矿业权而言,有的是矿山企业先取得空白区或勘查程度较低的探矿权,经过投资勘查获得矿产资源储量,使矿业权具备开发利用价值;有的是矿山企业直接取得已具备矿产资源储量的探矿权,办理探转采手续后进行开发;也有的是矿山企业直接取得采矿权进行开发。无论压覆的矿业权属于上述哪种情形,由于探矿权和采矿权均属于财产,建设单位都应按照被压覆矿业权的价值进行补偿。


就矿山固定资产而言,矿山投资建设项目具有严格的法律法规及规范要求。矿山企业取得采矿权之前,须编制开发利用方案并经政府部门审查通过;开工建设前,须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并经政府部门审查通过。矿山企业须按照经批准的矿山设计文件投资建设矿山,形成完整的矿山生产运营体系。因此,矿山固定资产和矿业权是相互匹配和密不可分的,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的,建设单位应对矿山固定资产进行补偿。


(二)压覆矿产资源补偿中固定资产损失范围应如何确定


第一,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导致矿区范围内全部矿产资源储量不能开发利用的,建设单位应对矿山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损失进行补偿,包括厂房、井巷工程、机器设备、土地使用权、水、电、道路基础设施等矿山生产运营所必须的资产。


第二,建设项目压覆部分矿产资源的的,导致矿区范围内的可采资源储量减少,对于压覆范围外的矿产资源,矿山企业仍然可以开采。此种情形下,确定固定资产损失应考虑以下两方面:


一是被压覆矿产资源对应的矿山固定资产,即因压覆导致部分矿山固定资产失去利用价值,给矿山企业造成的资产损失。


二是对于压覆范围外的矿产资源,虽然能够继续开采,但因建设项目压覆导致开采方式、开采顺序、技术及安全条件等发生了变化,需要变更矿山开采设计,增加建设投资。由于此项资产投入系由于建设项目压覆所导致,建设单位也应对矿山企业进行补偿。


(三)压覆矿产资源补偿中的固定资产损失金额如何确定


1.项目建设单位和矿业权人协商确定


项目建设单位和矿业权人之间通过协商确定压覆导致的矿山固定资产损失范围,并进行现场核查确认。在此基础上,双方可共同委托专业机构对损失金额进行评估认定。对于建设项目压覆部分矿产资源,导致剩余矿产资源开采前需要变更设计、增加投资的,双方应先委托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文件,进而对新增建设工程总价进行鉴定。


2.法院、仲裁机构审理认定


本案中,针对“项目是否因压覆产生新增建设工程及造价等”这一焦点问题,在A矿业公司提出诉讼主张并提交初步证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充分履行查明案件事实的职责,在查明建设项目压覆是否导致矿山变更设计、新增建设工程的基础上进行公正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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