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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交换情况下契税的计税依据(契税中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的计税依据表述正确的是)


契税是以中国境内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向产权承受人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以下简称契税法)第五条规定:“契税的应纳税额按照计税依据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


计税依据表现为价格,交换差价是它的形式之一。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以交换差价为计税依据。《契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为所互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这一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规定一致。


由差价支付方缴纳契税。比如,《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福建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2003〕20号)第五条第(三)项规定:房屋所有权交换以房屋所有权价格的差额为计税依据。由多支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税款。


例如,2020年8月26日,甲公司将其A幢建筑物与乙公司B幢建筑物交换,A、B幢建筑物账面净值分别10180万元、8 000万元。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差价2 180万元。甲公司开出增值税普通发票,适用增值税率9%。


乙公司应缴纳契税额=2 180÷(1+9%)×3%=2 000×3%=60(万元)。


其会计处理:


交换地块


借:无形资产——A幢建筑物 101 800 000


贷:银行存款 21 800000


无形资产——B幢建筑物 80 000 000


缴纳契税


借:无形资产——A幢建筑物 600 000


贷:银行存款 600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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