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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个人向公司借款怎么账务处理(公司股东以公司名义借款,打到个人账户)


案例|股东为经营公司个人借款5千多万,能否直接要求其它股东承担?(2021)最高法民申4524号


早年,王某和刘某经营新疆拜城音西铁热克煤业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中,主要由王某负责,后刘某病逝,苑某与刘某某经过诸多诉讼承继刘某持有的煤业公司40%股权,王某主张自己为经营煤矿个人借款了5500万元也由苑某与刘某某继承。最高法院再审合议庭经过审理后,认为:


再审申请人王璞因与被申请人苑勤、刘胜远、原审第三人新疆拜城音西铁热克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煤业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0)新民终3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公司法中有限责任这一基本制度产生保护公司股东王某和刘某免于外部债权人直接请求的作用,王某和刘某之间也不负有共同承担公司外部债务的法定义务。刘某病逝,继承人承继刘某持有的煤业公司40%股权。王某承担煤业公司债务后,取得并不大于公司其他外部债权人的相应权利,在未主张并证实煤业公司继承人出资不实或者另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请求煤业公司股东继承人承担清偿责任缺乏法律根据和事实依据”。


就是说,王某替煤业公司承担的债务,只享有一般债权人对煤业公司的权利,不能以股东间关系要求承继人股东承担,承继人股东只是按照出资承担有限责任。


以上案例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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