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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结转营业税金及附加(结转增值税并计提营业税金及附加)

一、房产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以下简称“四小税”)原来是计入到“管理费用”名下,但是营改增之后,《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全面执行,“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名称被调整为“税金及附加”,同时把四小税也同步调整到了该科目下进行会计核算。


二、增值税


无论是小规模纳税人还是一般纳税人,都还是单独在“应交税费”下列示的。


那么应交税费下那么多二级明细,到月(季)末该如何结转呢?


1、小规模纳税人的账务处理比较简单,只需要设置“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来进行账务核算即可。故月(季)末也不需要进行结转,但如果企业涉及免征增值税的话,需要结转到“营业外收入”。会计分录可参考: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营业外收入


提醒:实务中一般都是结转到“营业外收入”该科目,但其实也可以直接计入到“主营业务收入”。因为财会[2016]22号文中指出的是计入当期损益,贷记损益类相关科目,所以计入这两个中的哪个科目都是可以的。


2、一般纳税人月(末)增值税结转的话,区分以下两种情况:


(1)、若当月“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产生借方余额,代表留抵税额,无需进行结转;


(2)、若当月“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产生贷方余额,代表需要缴纳增值税,可参考: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3)、下月缴纳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4)另外,为核算纳税人出口货物应收取的出口退税款,“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还会涉及到一个三级明细,那就是“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应收出口退税”科目借方反映销售出口货物按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应退回的增值税、消费税等,贷方反映实际收到的出口货物应退回的增值税、消费税等。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尚未收到的应退税额。


例如:A企业201X年4月购入货物不含税金额20000元,增值税2600元,当月全部对外出口销售产品,退税率为13%。那么涉及到的出口退税额计算和相关分录可以参考下述内容:


申请退税时:


应退税额=当期外销不含增值税销售额×退税税率=20000×13%=2600元。


自检无疑点,申报退税时:


借:应收出口退税 26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2600


三、所得税


1、 应交税费科目下除了列示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也在其二级明细下,比如在计提所得税费用的时候:


借:所得税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2、 而个人所得税是由企业代扣代缴的,因此应该是在发放工资时进行扣缴,在发放工资时这样计入: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贷:其他应付款——养老、医疗等(个人承担部分)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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