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经常在网上看到一些债务问题。有的是自己破产之后讲一些心得,有的是经历一些债务的上岸之道,谁对谁错我们不予以评论,毕竟通过他们的讲述我们大家才看到债务危机的可怕,但是呢,这解决不了问题。有人把债务危机的解决方案,当做传销来做,我认为这不好。有的时候,搞了很多方法,很多方案,也不一定正确。我告诉你的解决方法很简单。所有的解债的通路很简单。如同道德经有一句话叫“大道至简”,复杂的债务问题,只要用简单的方法来解决才叫智慧。所以复杂的问题不能用更复杂的方案来解决。
复杂的问题只用简单的方法来解决,只有把复杂的债务问题用最简单的方法解决,这个叫智慧。关于解决债务问题的法律规定就两类:清偿和重组。重组是清偿的一个方式,但是呢,跟清偿不太一样,所以我把它分成两个。
一是清偿,二是重组,没有第三个。
关于清偿《民法典》557条有五个清偿方案,一个兜底的方案,前面已经讲过。那么下面讲重组。债务重组是什么概念?债务重组是在不改变交易对手的情况下。经债权人和债务人,协商或者法院的裁定,就清偿债务的时间、金额或者方式等,重新达成协议的交易,所以重组是个交易。是对债务清偿的时间、金额和方式的一个重新安排,债务重组就是对债务进行重组,对债务进行清查,进行重新安排,这就叫重组。
依据《公司法》第172条和176条。对公司的合并和分立有明确的规定。《公司法》第27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这就是说,公司可以由股东来进行重组。国家的税法和财政部。也做了相应的安排。债务重组的特殊的税务处理的规定,比如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规定2009第59号》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2014第109号》和关于企业重组当中土地增值税、企业增值税、契税和印花税的相应的规定,这方面都规定的债务重组当中的特殊税务安排。说白了就是减税。在2006年之后,2011年、2013年和2019年三次对破产法进行司法解释的最高院法解释2010版本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二。2013年版本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以及2019年版本《破产法》,所以说这么多法律规定都是。所以,债务解决方法的前提是合法依规,因为法律明确规定。法律给了我们边界,必须要知道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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