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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 企业年金对企业有什么好处

网友问政:




3月18日大庆市税务局回复:


根据财税〔2003〕103号文件第二条、财税〔2018〕164号文件第四条规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分配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领取年金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1.计税方法


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领取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不并入综合所得,全额单独计算应纳税款。其中:


1)按月领取的,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


2)按季领取的,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按每月领取额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什么税。


3)按年领取的,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有算纳税。


4)个人因出境定居而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个人死亡后,其指定的受益税收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优惠人账户余额,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5)对个人除上述特殊原因外一次性领取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余额的,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


2.征收管理


1)个人领取年金时,其应纳税款由受托人代表委托人委托托管的人代扣代缴。年金账户管理人应及时向托管人提供个人年金缴费及对应企业的个人所得税纳税明细。托管人根据受托人指令及账户管理人提供的资料,按照规定计算扣缴个人当期领取年金待遇的应纳税款,并向托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


2)建立年金计划的单位、年金托管人,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和税年金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受托人有责任协调相关管理人依法向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提供相关资料。


3)建立年金计划的对单位应于建立年金计划的次月15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金方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方案备案函、计划确认函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相关资料。年金方案、受托人、好处托管人发生变化的,应于发生变化的次月15日内重新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上述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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