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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专票先开票后付款(增值税专票可以先开票后付款吗)



我们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常会遇到买方要求卖方先行开具发票,收到发票后再付款的情况。


一般情况下,为了顺利收款,卖方都会尽量配合开票。大多数人并不会意识到这会存在什么问题,那么这种做法是否真的妥当,真的没有什么问题呢?


早在2006年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诉新疆创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二审判决书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创天公司持有南通二建为其开具的收款发票,在诉讼中处于优势证据地位,南通二建没有举出有效证据证明付款事实不存在,应当认定创天公司已经支付了款项。


然后,有人拿起这个案例,不设前提、不加分析就开始"做文章",想当然地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只要开具了发票,就等同于收款!误导了许多人。那么到底应当怎样正确认识发票与收款之间的关系,又如何正确避免先票后款的法律风险呢?



先说发票与收款之间的关系:


我国的发票主要分为增值税专票和普通发票,两种发票的功能和意义不同,其对于是否能够证明已经履行付款义务需区别对待。


我们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可以看出:增值税专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它突出的是增值税专票的税法特性,是增值税额的计算依据和进项税额抵扣凭证,但是,它既不能必然证明标的物已经交付,也不能必然证明买受人已经付款。而普通发票对收付款行为具有一定的证明效力,买方以持有卖方开具的普通发票证明已经履行了付款义务的,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在欧超群与海南龙浴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判决书中即将增值税专票和普通发票区别对待,认为仅以持有全额增值税发票而认定已支付款项的事实依据并不充分。


特别要说明的是,普通发票要起到证明已经付款的作用,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第一,双方的合同中对普通发票作为付款凭证有明确约定;


第二,当事人之间习惯以普通发票作为付款凭证。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出卖人仅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证明其已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买受人不认可的,出卖人应当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交付标的物的事实。


合同约定或者当事人之间习惯以普通发票作为付款凭证,买受人以普通发票证明已经履行付款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但是对于增值税专票是否能起到证明已经付款的作用,虽最高院有相关判例持否定态度,但是司法实务中,各地法院对此类型的案件判决结果仍有差别,有的法院判决并没有将增值税专票与普票区分开,而笼统认定发票对收款具有证明作用,因此,我们结合实务经验,给大家以下两点建议:


1、明确约定,这是最直接简单的办法。如果对方要求先给票再付款,务必将这一约定写入合同条款中,这是"发票不等于付款"直接有力的证据。


2、如果合同没有约定,那么在每次给付发票时,请对方在发票签收单或者发票复印件上写上"发票原件已收取,款项尚未支付(款项支付以银行转账记录为准)"并由对方签字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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